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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5.1 8.5.1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8.5.1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对这种请求进行审查,做出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说明书没有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4)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

(5)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6)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9)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10)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重复授权;

(11)申请人主体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