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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8.2.1 8.2.1 期限的种类

8.2.1 期限的种类

1.法定期限

法定期限是指《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例如,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请求期限、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等。

2.指定期限

指定期限是指专利局审查员、事务处理人员等在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做出的各种通知中,规定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做出答复或者进行某种行为的期限。例如,根据《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专利局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后,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该期限由审查员指定。又如,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该期限也由审查员指定。

指定期限的长短由专利局审查员根据情况确定,并写在通知书中。指定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申请人答复专利局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对于较为简单的事宜,专利局审查员也可以只给予1个月的期限。这些指定期限均是专利局审查员从推定当事人收到通知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