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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5.1 6.5.1 费用缴纳的期限

6.5.1 费用缴纳的期限

1.申请费的缴纳期限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要求优先权的)和申请附加费(视为申请费的一部分)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公布印刷费是指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公布需要缴纳的费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申请费(含申请附加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缴足上述公布印刷费的,该申请视为撤回。

2.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

实质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有优先权要求的,自最早的优先权日)起3年内。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之日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以月为单位)计算。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当事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提出请求的),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两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做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

3.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为方便申请人减轻其负担,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缴纳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在办理登记手续时一并缴纳,如果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获得专利权,则无需缴纳维持费。

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除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仅限于发明专利申请)以及公告印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做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4.年费期限

专利权人自专利授权的年度起,直到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这就是年费,年费也称专利维持费。但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与专利年费不是一回事,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满两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年费的年度与发明专利维持费的年度计算方法相同,自申请日起算,不受优先权日与授权日的影响,也与自然年度没有必然的联系,申请的当年为第一年度,第几年度就应缴纳第几年年费。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9年6月1日,该专利申请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6月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2日至2001年6月1日,以此类推。

准确地缴纳年费,是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前提。按照《专利法》规定,除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的同时缴纳外,以后的年费均应当在前一年度届满前一个月内预缴。例如一件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该专利申请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专利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已缴纳了第五年度年费,那么该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5月3日至6月3日期间按照第六年度年费标准缴纳第六年度年费。

发明专利、使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年费标准不同,但缴纳的期限和方法是相同的。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年费标准见表6.1。

表6.1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维持费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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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滞纳金缴纳期限

如果没有按规定时间缴纳或缴纳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相应数额的滞纳金,否则将丧失专利权。滞纳金的数额按照下述计算方法计算:

(1)超过规定期限1天至1个月(含1个整月),只需补缴年费,不用缴滞纳金;

(2)超过规定期限1~2个月(含2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5%;

(3)超过规定期限2~3个月(含3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0%;

(4)超过规定期限3~4个月(含4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15%;

(5)超过规定期限4~5个月(含5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0%;

(6)超过规定期限5~6个月(含6个整月),需缴纳的滞纳金数额为全额年费的25%;

(7)凡在6个月的滞纳期内,第一次缴纳不足,再次补缴时,其滞纳金应缴纳数额为再次补缴时所处超出规定期限月份相应的百分比的全额年费;

(8)凡因年费和/或滞纳金缴纳逾期或不足而造成终止的,在恢复程序中,除补缴年费之外,还应缴纳或补足25%全额年费的滞纳金。

6.其他费用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