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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4.2.1 4.2.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单位

4.2.1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的单位

一般而言,发明人或设计人作为发明创造这一无形财产的创造者,理应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是,现代社会的发明日益复杂,大量的发明因为成本高昂,已经很少能由个人承担,单位法人成为许多发明创造的开发者,也成为许多专利权的所有者。因此,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是有条件限制的,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有非职务(或非雇员)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才能作为申请人以及专利权人。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是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报酬的权利,即发明人和设计人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及有关专利文献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这种署名权是给发明人的精神奖励,而且在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时,发明人所享有的署名权并不同时被转让,发明人仍享有这种署名权和获得精神奖励等荣誉权,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署名权可以通过书面声明放弃;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给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2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在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单位应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每年应从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0.5%~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税后提取0.05%~0.2%作为报酬发给发明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一次性报酬。专利权的特有单位许可其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税后使用费中提取5%~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

为确定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应当属于职务发明,首先要明确什么是“本单位”。根据规定,本单位的工作人员既包括行政关系隶属的人员,也包括有劳动合同的人员,还包括临时工作人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等。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可以分为3种情况:

(1)属于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即完成的发明创造是在工作职责的范围内做出的新方法、新产品。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这一般是指本单位短期或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委托研究等。在这些工作任务完成中所产生的发明创造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这些发明创造的完成,与原来担任的职务或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有密切关系,在任职期间已经开始研究设计,有的甚至已经接近完成,所以应该认为是职务发明。

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等。其中技术情报或资料是指该单位拥有的内部情报或资料,如技术档案、设计图纸和新技术信息等,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主要利用是指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起到关键或不可缺少的作用,少量的利用或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不应予以考虑。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在工作人员完成发明创造不是进行其本职工作,也不是执行其单位分配的任务,而是自己进行的情况下,才需要根据“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一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如果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向本单位缴纳了相应的费用,也应该排除在主要利用之外。

自由发明创造职工在他的工作范围以外,没有得到单位的帮助而完成的与单位业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其权利完全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允许科技人员和单位通过合同来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对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事先订立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例如向单位返还资金或缴纳使用费的,根据合同约定,可以不作为职务发明。从事发明创造的职工不是根据合同,但是属于单位的业务范围,并利用了单位的工具、设备或其他手段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这类情况比较复杂,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将其划分为职务发明和自由发明。

许多国家的专利法规定,根据法律或企业的劳动规程,职工只要是受雇于某雇主,不管是临时雇佣还是长期雇佣,只要雇主给付了劳动报酬,就成立了雇佣关系。因而,在雇员履行职务中所做出的一切发明,都是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自然属于雇主。

由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权归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属单位所有,其所属单位是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申请人是单位的,可以推定该发明是职务发明,该单位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该单位的申请人资格明显有疑义的,例如填写的单位是××大学科研处或者××研究所、××课题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能表明其具有申请人资格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自己具有资格并提交证明文件的,可视为申请人具备资格。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法人证书或者有效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均视为有效的证明文件。因所填写的申请人不具备申请人资格,需要更换申请人的,应当由更换后的申请人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

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使用正式全称,不得使用缩写或者简称。请求书中填写的单位名称应当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不一致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