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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4.1.1 4.1.1 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

4.1.1 发明人或设计人本人

发明人或设计人是一个严格的科学概念,并非所有参加科学技术活动的人都可以称之为发明人或设计人。当今世界各国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并没有一个完全一致的定义,但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理解是相同或相近的。日本专利法将发明定义为“利用自然法则的高度创造”,那么,发明人就可以理解为利用自然法则进行高水平创造的人。在前苏联,发明的定义是“在国民经济或者社会文化建设或者国防的任何的领域内,一项新的、具有实质性特点并提供积极效果的解决课题的技术方案。”由此可见,发明人就是提出上述方案的人,设计人就是设计上述技术方案的人。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也对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做出了规定,即“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人可以被理解为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提出的新技术方案的人,而设计人可以被理解为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提出适于实用的新技术方案的人,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技术的人。从上述各国对发明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而没有做出这种创造性贡献的其他人,如组织管理者、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情报提供者、后勤保证者、实验操作者或从事辅助工作者等均不能被视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正确地判断谁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对正确确定专利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2款明确规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这里所讲的非职务发明是指公民在没有得到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资助,与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无关的情况下所做出的发明。非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发明人个人所有,几个人共同完成的,归几个人共有。

对非职务发明,只有发明人或设计人才有权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还应指出的是,只要是非职务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论其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如何,都有权申请专利、有权获得专利权。同时,我国《专利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不得压制。在专利局的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对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一般情况下不作资格审查。申请人是个人的,可以推定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该个人有权提出专利申请,除非根据专利申请的内容判断申请人的资格明显有疑义的,才需要通知申请人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非职务发明证明。

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或其他单位。例如,不能将发明人一栏填写“××课题组”等。法人或其他单位,可以成为专利申请人,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不能作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发明人应当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多个发明人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

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发明权,包括署名权、获得奖励权和获得报酬权。署名权是一种人身权,不能转让、继承,永远归发明人所有。发明人或设计人获得的财产权可以通过赠与、买卖和继承方式转移。发明人也可以请求国家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时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在请求书“发明人”一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不公布姓名的请求提出之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专利局在专利公报、说明书单行本以及专利证书中均不公布其姓名,并在相应位置注明“请求不公布姓名”字样,发明人也不得再请求重新公布其姓名。提出专利申请后请求不公布发明人姓名的,应当提交由发明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书面声明,但是专利申请进入公报编辑后才提出该请求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外国发明人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例如“M·琼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