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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3.3.1 3.3.1 外观设计的定义与特征

3.3.1 外观设计的定义与特征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于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又叫工业产品外观设计,它与实用新型不同,实用新型对形状、构造的新设计是对产品功能的改进,而外观设计是使产品能引起美感,它不涉及产品本身的技术性能,故在通常情况下,它与发明者设计者的技术构思无关。因此,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的客体,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外观改进,是产品的装饰性与艺术性的结合,从而美化人民生活,提高人民的审美水平。

对外观设计进行法律保护,源自于1711年法国里昂市政府关于丝绸图案的规定。英国于1958年指定了保护棉布的外观设计条例。其后,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在许多国家相继建立,目前已推广到110多个国家和地区。在1958年修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里斯本会议上,代表们又决定在公约中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在本联盟一切成员国中都受到保护。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签订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的海牙协定》,并且建立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联盟,对外观设计进行国际合作和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外观设计一般采用两种法律保护形式:一种是采用版权法律来加以保护;另一种是采用专利法律来加以保护。我国采用后者,1984年3月12日颁布的《专利法》正式把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法保护的三个对象之一,依法授予外观设计专利。

由于外观设计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即对某种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新设计。据此,外观设计专利应具备下列特征:

(1)以产品为载体。产品是指任何用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物品,不能重复生产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产品的不能分割、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如袜子花边、帽檐、杯把等也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外观设计应是对产品外表所作的设计,它不是单纯的美术作品,比如一幅画或者一个图案,就其本身而言,不是外观设计,但如果把美术作品印在物品上,那么,这些美术作品就可以成为外观设计。一般地,文字和数字的字形以及字音、字义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具体内容。

(2)应当具有装饰性。构成外观设计的是产品形状、图案和色彩或其结合的设计。形状是指立体或平面产品外部的点、线、面的转移、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如电话机、汽车等的外形。图案是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变形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并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如地毯的图案、轮胎的花纹、手机整体或是局部造型、色彩等。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是构成图案的成分,是一个附加特征,产品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而必须是与产品结构和图案的组合。外观设计可以是立体的,也可以是平面的,它与发明、实用新型不同,后者是以概念性技术方案本身为对象的,而外观设计要求在外表上有一个具体的形状或者形态作为对象,与它采用的工业技术无关。

(3)外观设计与技术和技术方案无关。它只对产品的外表进行美化,并不考虑产品的实用目的,也不增加商品的实用性和功能性,它涉及美学思想而与技术无关。

(4)具有可见性,富于美感。外观设计必须是具体的,通过人的眼睛可以看得见的外观设计,任何没有以一定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设想构思都不是外观设计。世界各国对外观设计是否必须具有美感要求不一,多数国家并不明确提出美感这个要求,只要外观设计具有特点,与同类产品的外观设计有所不同,人们能够识别就行。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因为它是工业品外表的一种装饰性式样,这种美感应当表现在物品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花纹上,或者表现在物品的主体造型上。

(5)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设计,不是艺术品,因此要求能够进行工业化批量生产,能够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加以制造。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方案,在现有技术中找不到与之相同或相近似的外观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