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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3.2.1 3.2.1 实用新型的定义与特征

3.2.1 实用新型的定义与特征

所谓实用新型,亦称“子发明”,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这种新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做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2)不能以摆放、堆积等方法获得的非确定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水杯、降落伞等。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都属于复合层结构。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例如,仅改变焊条表皮成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应当注意的是,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但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则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而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的形状以及表面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建筑平面设计图;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

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产品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只是材料的分子结构或组成不同,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实用新型所提供的技术方案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的产品。世界上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始于19世纪的英国,但是其作为一种单独的工业产权保护形式最早出现在德国。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技术创新水平上略低于发明专利,所以人们又称之为“小发明”或“小专利”。如爱迪生发明的电灯属于发明,而电灯的省电装置归入实用新型。《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把“实用新型”规定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但没有对保护方式作具体规定,所以有的国家(如日本、芬兰、德国和韩国等)单独制定实用新型专利法对其进行保护,有的国家(如巴西、墨西哥等)以工业产权法进行保护,有的国家(如中国、法国、西班牙等)则以专利法进行保护,而有些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泰国等)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对实用新型的保护,各成员国所采用方式虽然不尽相同,但都符合《巴黎公约》。

根据实用新型的定义,它应具备以下特征:

(1)它必须是一种产品,该产品应当是经过工业方法制造的、占据一定空间的适于实用的物品,如工具、机械、日用品等。任何方法(无论是否具有新颖性实用性)、任何与方法有关的工艺产品的用途发明创造,以及非经人类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

(2)它必须具有应用性技术特征,可以用工业方法反复地再现。

(3)它必须是具有一定形状和构造的产品。

(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产品本身,而制造这种产品的工艺方法不受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

对实用新型予以法律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其做法是不一样的。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待实用新型不像对待发明专利那样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授予专利权,而是采用专门的实用新型法来实施保护。1843年,英国判定的实用新型条例是世界上最早的实用新型法。世界上除我国、巴西等国叫实用新型专利外,一般叫实用或者实用新型证书,以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不同。我国制定专利法时,从我国的实际国情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现状出发,考虑到像实用新型这种“子发明”予以法律保护,有利于调动广大科研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推动科学技术的发展,因此我国专利法将实用新型也作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对其授予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