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专利实务教程
1.3.1.1 3.1.1 发明的定义与特征

3.1.1 发明的定义与特征

发明是发明人运用自然规律而提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所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指出“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生产技术方案”。从词义上看,发明是指科技工作者依据自然规律原则,运用自己的资金和智力创造出来的新技术方案。发明人只有将这种技术方案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审查,特别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申请人还应按期办理登记手续和缴纳当年年费,这项发明专利申请才能正式成为一项具有专利多种属性的发明专利。依据我国《专利法》的定义,发明包括两个方面的特征:

(1)发明与“自然规律”有关。此处的“自然规律”是指自然界中存在的物理、化学的原理或定律,不包括人的纯智力活动产生的东西或人为规定的东西,因此,密码的编制方法、计算方法、财务或会计的方法、游戏方法和记忆等都不是发明。发现物品或方法的新用途,虽不是“发明”,但如果是积极利用所发现的用途,且有后续的创造性时,可以成为“用途发明”。

(2)发明是具体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是解决某一客体的合理的手段,必须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具有发挥人的作用的创造性。判断一个发明以创造性为准,并且该创造性要体现于构思上。

由此可以看出发明不同于发现。发现是揭示自然界已经存在的但尚未被人们所认识的自然规律和本质,而发明创造则是运用自然规律或本质去解决具体问题的技术方案;发现是不能获得专利的,只有发明才能获得专利。这里还应当指出的是,专利法中所指的发明仅仅是一项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尽管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在获得专利权时,有的还没有经过实践证明可以直接用于工业生产或者制造成某种具体的物品,所以这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财产。但是,不能将这种技术方案的构思与那些只是单纯地提出技术名称和设想,或者仅仅表示一种愿望,而究竟如何实现,无明确的具体办法,也不具备将来有实现的可能性的愿望相提并论。显然,后者是不能成为专利法中所称的发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