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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3.1 2.3.1 我国1985年专利法的主要特点

2.3.1 我国1985年专利法的主要特点

1985年的专利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它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是我国推动生产力发展、加速现代化建设的客观需要。该法借鉴国外实行专利制度几百年的经验,是一部既符合国情又具有国际化特点的现代化专利法。它具有以下特点:

(1)实行单一专利保护制度。我国解放初期曾经实行过对不同发明分别给予专利证书或发明证书保护的双轨制。这样并不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国际交流。我国为适应国际惯例,加强中国专利制度与巴黎公约的协调关系,采取了单一的专利保护制度,并分别规定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兼顾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

(2)三种专利于一法保护。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种类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将这三种专利形式集中于一法保护,在国际上是不常见的。考虑我国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普遍比较落后,小发明、小革新的数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会很多,为调动和保护发明创造人的积极性,促进整个民族的科技进步,将三种专利于一法保护的做法比较符合国情。

(3)两种审查制度并存于一体法。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采取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即自申请日起18个月公开,然后再进入实质程序的制度;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采用登记制,只进行形式审查,这样,对小发明尽快为社会所用提供了方便,有利于专利技术的传播。对于发明专利由于国际标准一致,便于与他国的发明相比较。

(4)计划许可与强制许可并用制度。考虑我国存在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公有制形式,对这些单位所产生的重大职务发明创造,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家计划指定其他单位实施。而对于那些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未能获得许可的情况,国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请求,可以颁发强制实施许可证。

(5)行政与司法共同解决专利纠纷制度。在我国专利制度中,给予专利管理机关以准司法的行政职能是一个重要的特点。鉴于我国的国情,行政机关的调节在许多情况下作用是很大的,我国专利法规定,对于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单列一章规定了专利管理机关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