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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2.1 2.2.1 英国专利法

2.2.1 英国专利法

英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专利法的国家之一,162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具有现代意义的《垄断法》。《垄断法》确定了专利的合法性,规定了专利的排他效力和期限,同时指出专利的效力应永远受到普通法的约束。《垄断法》所确定的一些法律规则,至今仍为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所沿用。1852年,英国对《垄断法》作了重大修改,易名为《专利法》,并正式组建国家专利局,统一办理专利申请,并对专利申请进行严格审查。进入20世纪以后,英国分别于1902年、1947年及1977年对其专利法进行修订,促使英国专利法完成了现代化的进程。现行的专利法于1977年7月29日颁布,并于1978年2月17日公布了专利实施细则。

英国专利法实行“早期公开,请求审查”的制度,与《欧洲专利公约》的专利审查程序相一致。同时,将传统的本国新颖性标准改为世界新颖性要求,还要求专利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必须将发明完整充分地披露。英国专利法已与其他工业发达国家的专利法逐渐协调一致,现行专利法保护包括饮食品、医药品在内的发明创造成果。专利权从申请日起有效期限为20年。1883年,英国专利法曾规定保护实用新型,但1923年却予以废除。1964年英国颁布的《植物品种和种子法》保护植物品种的发明;英国专利法对专利申请增设了临时说明书制度,即专利申请人向专利局正式提交说明书之前,可以先提交临时说明书并有权根据临时说明书确定申请日;专利局对专利申请采取申请公开和延迟审查制度,但不进行异议审查。专利权取得以后,专利权人可以申明在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允许他人事先不经同意而使用其专利发明;对食品、医药品则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英国专利法,专利局享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它有权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授权,还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只要诉讼当事人同意,侵权诉讼可以提交专利局受理。英国现在是巴黎公约、欧洲专利条约、专利合作条约等国际公约的成员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