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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1.1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世界上的财产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有形财产又可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就是可移动的财产,如手表、电视、汽车等;不动产就是永久固定在土地上的财产,如房屋、大型设备、土地等。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取得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其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人身权利是同取得智力成果的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例如,作者在其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或对其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等,也为精神权利。财产权是智力成果被法律承认以后,权利人可利用这些智力成果取得报酬或者得到奖励的权利,这种权利也称之为经济权利。知识产权的对象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创造的智力成果,属于“智力成果权”。

智力成果可以成为知识产权,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属于知识产权,智力成果只有依法被确认或依法被保护的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的本质在于把智力成果当作财产权利进行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个属于民法范畴但又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制度体系。17世纪中叶,法国的卡普佐夫是最早将“一切来自知识活动领域的权利”概括为“知识产权”的学者。19世纪,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其发展,皮卡弟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这一学说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我国来说,知识产权是个外来语,是对英文Inte11ectua1Property的一种翻译。有人把它译为“精神产权”或“智力成果权”,我国港、台地区多译为“智慧财产权”,但在内地人们普遍接受的是“知识产权”这一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