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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3.1 10.3.1 专利代理的特征

10.3.1 专利代理的特征

专利代理属于民法上的代理行为,它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的4个特征:

1.专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法律活动

专利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进行专利许可证贸易或解决专利纠纷,或者办理其他有关专利事务。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就不符合“以被代理人名义”这个首要前提,也就不称之为专利代理。

2.专利代理行为必须具有法律意义

专利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是指专利代理能够产生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它必须是能够在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与专利局之间确立、变更或者终止因专利申请、审批,专利权的取得、维持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产生法律后果。无法律意义的行为不能成为专利代理,如某人替他人查找文件、整理资料、代人翻译、清算账目等无法律意义的行为不属专利代理行为。

3.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

专利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和被代理人提供的发明内容及有关信息为被代理人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审批等手续,对专利局审查意见做出意见陈述以及对专利局的驳回决定不服,请求复审或者提出诉讼等。代理人所办理的这些代理事务,都是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独立地表示自己的意志。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内,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即自行决定如何向专利局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接受意思表示。那种仅仅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实施法律行为的传话人的行为活动不属代理行为。但是要特别强调的是,专利代理人的行为,不得超越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譬如在没有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作主张撤回专利申请或者放弃专利权。

4.专利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

专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的专利法律活动,代理行为应视为被代理人自己所实施的专利法律行为。专利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予以承担。例如,专利局经过实质审查后,对专利代理人授予申请人委托办理的专利申请授权,申请人就取得了专利权,从而成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人对获得授权的专利,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义务。不过,作为一种科技服务活动,专利代理又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代理的地方,例如,专利代理人必须具备专利代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