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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2.1 10.2.1 专利代理机构

10.2.1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或者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3名以上合伙人共同出资发起,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由5名以上股东共同出资发起。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以该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我国现行的专利代理机构有3种类型:

(1)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这类专利代理机构是专门为在我国境 内没有长期居所、营业所的外国人或外国单位,以及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申请专利时应当委托的,并由国务院授权专利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也承担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等服务。为适应我国参加WTO之后涉外申请快速增长的需要,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已由参加WTO前的23家发展至60家。

(2)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这类专利代理机构数量最多,目前约有500多家,分布在全国的各个省份,其中,北京市有100余家,占据五分之一。

(3)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我国有一些省市的律师事务所由于符合专利代理机构必备的条件,也开展了专利代理业务,这样的律师事务所在我国有10家左右。

专利代理机构是依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成立,其中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使用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全称,并且要与加盖在申请文件中的专利代理机构公章上的名称一致,不得使用简称或者缩写。请求书中还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专利代理机构的成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自己的机构名称、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固定办公场所。

②有必要的资金和工作设施。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③财务独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职人员和符合中国专利局规定比例的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兼职人员。

⑤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②具有2年以上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经历。

③能够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④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时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

⑤品行良好。

申请成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向专利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①成立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书,并写明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负责人姓名。

②专利代理机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③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④验资证明。

⑤专利代理机构资金和设施情况的书面证明。

⑥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⑦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①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申请表。

②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

③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和资金证明。

⑤专利代理人的律师执业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⑥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或开办专利代理业务之前的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申请成立办理国内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应经过其主管机关同意后,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没有主管机关的,可以直接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审查同意的,由审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审批。申请成立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办理涉外专利事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经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可以办理国内专利事务。专利代理机构自批准之日起成立,依法开展专利代理业务,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承办下列事务:

①提供专利事务方面的咨询。

②代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专利申请,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有关事务。

③提出异议,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有关事务。

④办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以及专利许可的有关事务。

⑤接受聘请,指派专利代理人担任专利顾问。

⑥办理其他有关事务。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应有委托人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指派委托人指定的专利代理人承办代理业务。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承办业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委托人的委托。

专利代理机构若要变更机构名称、地址和负责人,应报中国专利局予以变更登记,经批准登记后,变更方可生效。专利代理机构若要停业,应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事项,向原审查机关申报,并由该机关报中国专利局办理有关手续。

已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成立条件的,经整顿并在一年内仍不能具备这些条件的,原审查的专利管理机关应当建议中国专利局撤销该专利代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