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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4.1 9.4.1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9.4.1 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

专利侵权行为,也称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他人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况下,擅自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这里的实施是指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依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权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只有当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权有效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并且涉及受该专利权保护的产品和方法时,才构成专利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条件。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够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行为人要有过错。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类,前者是指侵害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会对专利权人造成损害而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发生;后者是指侵害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应当预见,能够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是却轻信其不会发生。例如,侵害人在查阅了专利权人的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独立制出了专利产品的属于过失。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根据民法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即负责,无过错即无责任),侵害人都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要注意区别情节的轻重,对故意和过失,重过失和轻过失要区别对待。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还有可能出现无过错责任的例外情况,即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看有没有损害事实存在,而不看有没有过错。例如,在某项产品申请专利申请但是还未公布期间,有人在未获得任何有关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地研究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并且将其付诸于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实施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但是,也应该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承担一定程度上的民事责任,因为他在事实上已经给专利权人造成了损害。

(4)侵权行为是真实存在的。依照我国《专利法》,只有实际上已经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时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民事责任条件。如果上述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则并不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

(5)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侵权行为。专利权的实质在于市场的独占,没有对专利权人的市场利益造成损害,即没有侵犯到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