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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2.1 9.2.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9.2.1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书有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保护的范围;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专利侵权大多采用改头改面的方式对专利产品进行修改,因此,权利要求书中所表示的技术特征就不能仅仅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或者措辞为准,而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将具有等同特征的组成部分包括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所谓等同特征,是指以与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时,应该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从而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判断的基本准则有以下几条: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这种行为属于仿制专利产品。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专利侵权成立。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

(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因为此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认定为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产品与专利技术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另一种是产品与专利技术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