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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1.1 9.1.1 专利权人的权利

9.1.1 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局或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专利申请人的一种专有权利。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专利权可以赠与、转让、继承。因此,专利权人可以变更。我国《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全民所有制单位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专利权的具体内容在各国立法中规定不一。在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中,由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属性有所不同,我国《专利法》第11条对不同类型的权利加以区别规定。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如果属于“产品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进口权;如果是属于“方法发明”专利,则专利权人的权利不仅在于对该方法的使用,还包括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人享有制造权、销售权和进口权。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规定有两点不同:一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产品的使用权;二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没有对专利方法的使用权。

专利权人是专利权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统称。即专利申请被批准时,被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

1.专有权

专有权,也称独占权。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即有自行实施和阻止他人实施的权利。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或销售其专利产品或使用其专利方法。专有权主要包括制造权、使用权、许诺销售权、销售权和进口权。

(1)制造权

制造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自己通过机械或者手工方式做出的具有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权利。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的产品,只要与专利产品相同,则不论制造者的主观意愿如何,也不论制造者是否实际知晓专利权的存在;不管使用什么设备装置或方法,也不管制造数量多少,只要结果相同,均构成侵犯专利权。对于制造类似的产品,如果其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划定的保护范围内,尽管产品看似不完全相同,也属于侵权行为。

制造专利产品的专有权是各国专利法普遍承认的,但在大多数国家有3种情况例外:一是根据强制许可或根据政府为了公共利益而授予的许可制造专利产品;二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的目的制造的专利产品;三是产品发明的专利申请提出前,申请人以外的法人或个人已经开始制造该产品。在我国《专利法》中也有这些例外的规定。

制造权的所有人还可以将这种专利有限制(指时间、空间(地域)或产量、品种的限制等)或无限制地授予他人,获得制造权的人应向制造权所有人支付报酬或给予其他利益。

(2)使用权

对产品专利来讲是指使用其产品,只要所使用的产品与专利权人的权利要求书中所述的产品一致,都称之为使用该产品。一种产品可以有一种或者多种用途,不论是利用它的哪一种用途,也不论使用其次数的多少,只要是为生产经营之目的的使用,就须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对方法专利来讲是指使用其方法,我国修改前的《专利法》对方法专利只保护方法的使用,而不保护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和销售。这样任何人使用或销售这种产品都不构成侵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伸到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任何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方法专利是侵权的,同时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也是侵权的,这样就提高了对方法专利的保护水平。

使用权也是专利权人的一种专利权,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人或法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均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3)许诺销售权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做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进行一些销售前的推销或促销行为,使其能将侵权行为消除在萌芽状态。将许诺销售规定为一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是2001年《专利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TRIPS协议第28条规定,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进行“许诺销售”行为是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之一。按修改前的《专利法》,当专利权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只有等到侵权人实际销售该侵权产品后才能主张权利,这不利于及早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权产品的扩散。为了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专利法》修改后增加的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是有必要的,最直接的意义是使专利权人能够把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及时地制止在萌芽阶段,“未雨绸缪”,防止侵权产品的传播,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许诺销售权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专利权加强保护的趋势,也是我国专利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之一。目前许多国家都赋予专利权人许诺销售的权利,如瑞士、冰岛、保加利亚、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摩尔多瓦、马达加斯加、加纳、墨西哥等。

(4)销售权

销售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特征的产品的所有权从一方(卖方)有偿转移给另一方(买方)的专有权。要注意的是,不论专利权人自己销售,还是许可他人销售专利产品,其首次的销售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对第一次售出的产品,专利权人销售的专有权用尽。专利产品所有权第一次转移后,他人再经销专利产品的行为无需专利权人的同意,不构成侵权。

(5)进口权

进口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自己进口或禁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进口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不管这种产品是从哪一个国家运进来的,也不管这种产品在国外是否享有专利权。重要的是进口产品中包含着一项发明,而该发明已在进口国获得了专利权,属于受保护的范围。专利权人对国内的侵权产品一般是通过对制造侵权产品的厂商进行追诉而得到保护的,对从国外进口的侵权产品则需要用进口权对进口专利产品进行控制。进口权是我国《专利法》1992年修改后增加的,给专利权人以进口权,强化了对专利权的保护,符合国际惯例,并有利于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际交流。

2.转让权

专利权属于财产权,和普通财产权一样,是可以转移的。专利权的转让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专利所有权转让给他方(受让方)所有的法律行为。转让权包括专利申请权的转让和专利权的转让。转让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转让,即在自愿的基础上,专利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专利权移交受让方,受让方则根据协议(合同)向转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比如因买卖、交换、赠与、技术入股而进行专利权的转让;另一种是继承转让,这是因法定原因而发生,当专利权人死亡后,专利权依继承法的规定而转移于有继承权的人。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专利权的转让,使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发生变更,原专利权人不再拥有专利权,受让人依法获得专利权,成为专利权人。

3.许可实施权

专利权人有许可任何人实施其专利的权利。许可实施权也称许可使用权,是指专利权人(称许可方),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允许他人(称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其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术的权利,专利实施许可也称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根据专利实施许可内容的不同,专利实施许可分为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普通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

(1)独占实施许可。又称独占许可,是指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占性拥有许可方专利使用权,排斥许可方和任何第三方使用该专利。

(2)排他实施许可。即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允许一个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独家实施其专利,但许可方,即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排他许可与独占许可的区别在于排他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享有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而独占许可中的专利权人自己也不能实施该专利。

(3)普通实施许可。即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者实施该专利的权利。即在同一地区,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4)分实施许可。简称分许可,是指专利实施许可的被许可方依据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这种许可相对于原许可合同而言,在原许可合同之基础上产生。这种由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签订此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5)交叉实施许可。简称交叉许可,是指许可方和被许可方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的前提是双方都是专利权人,而且两个专利的价值大体上是相等的,至于是否支付使用费的问题,要以其专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专利权人的专有权、转让权、许可实施权,体现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专有使用权和处理权。

4.请求保护权

请求保护权是专利权人认为其专利权受到侵犯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以保护其专利权的权利。保护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并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以便获得法律保护,排除侵害,赔偿损失,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5.专利权人的其他权利

(1)标记权

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享有自己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或者不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关于专利标记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我国没有统一的规定,在实践中通常是指标明有关产品享有专利保护的字样,例如“中国专利”、“中国发明专利”、“专利产品”等。标明专利号的作用主要在于指明该产品涉及哪件专利,便于他人确认该专利的真实有效性,并查询了解该专利的相关文献。

行使标记权,可以起到宣传作用,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当然,专利权人不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或专利号,并不意味着放弃专利保护,其他人仿造专利产品,仍要负侵权责任。不知道一项发明创造已受到专利保护而实施该项专利,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2)放弃权

当专利权人认为自己不需要再继续维持其专利权时,可以在专利权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专利权,也可以以不缴纳专利维持费的方式自动终止专利权。专利权被放弃之后,其专利技术即成为全社会共同财富,任何人均可无偿使用。放弃专利权时需要注意在专利权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有时,必须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才能放弃;另一方面,专利权人在已经与他人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情况下,放弃专利权时应当事先得到被许可人的同意,并且还要根据合同的约定,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否则专利权人不得随意放弃专利权。

(3)质押权

根据担保法,专利权人还享有将其专利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出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