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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7 10.7 涉外专利代理

10.7 涉外专利代理

1.涉外专利代理的概念

世界新科学技术革命的兴起,使科学技术成为当代最重要的生产力。国际上专利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专利技术的激烈竞争,有效地支配或者影响着国际间的技术交流。各国为发展经济,普遍都在重视和鼓励受理国外的专利申请。这从接受国来说,是引进他国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和发明技术的一条捷径;从申请国来说,则是为了取得外国的工业产权保护,使本国的专利技术进入国际市场,提高竞争地位,为促进国际间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开辟道路。

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手续是一件技术性强而且程序复杂的事,法律上要求十分严格。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要掌握现有技术文献情况,要对发明创造本身的专利性有所把握,如新颖性出现问题,极易被外国专利局驳回。因此,即使已经向国内申请专利,取得了优先权证明,也应当进行一次严格的文献检索,以保证通过专利审查这一关。另外,要撰写好专利申请文件,只有通晓专利业务和法律知识,有熟练的撰写经验和技巧,并且能把专利申请文件译为外国语言的专职专利代理人才能胜任。其次,对选定到哪些国家去申请,这些国家对本技术有无兴趣和需要,其市场条件和实际潜力究竟如何,这些国家申请专利的程序和手续有哪些具体规定,一般专利申请人往往不堪了解,也必须委托专利代理人代为办理。为此,中国人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外国人向中国申请专利保护,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涉外专利代理程序

涉外专利代理程序,主要是指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中国单位和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在向国外申请专利前,应当首先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这样能够使其发明创造首先在国内使用,有利于我国的技术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其次,在国内取得申请日、申请号和优先权,可以在一年的优先权期限内从容地准备向外国申请专利。即使是我国不授予专利权的某些发明创造,而其他国家可授予专利权的(如食品、药品、动植物品种等),在专利局取得了申请日,无论以后是否被撤回、放弃或者驳回,其优先权依然有效。

(2)要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在国内取得申请日之后,单位申请的,应当按照行业归口或者行政所属关系,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收到请求书后,应当在从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国家科委。申请人接到肯定的通知书后,即可以持此通知书到中国专利局要求出具优先权证明,以办理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手续。个人申请的,应当直接向专利局提交“向国外申请专利请求书”,由专利局转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从申请之日起4个月内对该请求进行保密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意见,并且抄送国家科委,通知申请人。请求人收到肯定通知书后,即可以要求专利局出具优先权证明,凭此办理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手续。

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申请专利,凡是涉及微生物的,首先要将微生物菌种向卫生部或者农牧渔业部办理出口许可证,经批准后,才能发往国外,并且通过所在国的代理机构办理微生物菌种进口的许可证,送到指定的保藏单位,获得保藏证明,凭此申请专利并获得申请日。

(3)委托国务院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申请专利涉及各国不同的《专利法》规定,法律性、技术性很强,问题多而复杂。为了便于管理和防止吃亏上当,要由国务院指定的权威代理机构统一办理。涉外代理机构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如果遇到外汇问题上的困难,可以到中国主力军专利基金会请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