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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6.6 6.6 专利的国际申请

6.6 专利的国际申请

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加入巴黎公约,1994年1月1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因此,我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向其成员国递交正规的国家申请或通过PCT途径申请国际专利。当申请人希望以一项发明创造得到多个国家(一般在5个国家以上)保护时,利用PCT途径是适宜的。因为通过PCT途径仅需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份国际申请,而免除了分别向每一个国家提出国际申请的麻烦。若申请人仅需向一个国家或者少数几个国家申请专利时,利用巴黎公约途径是适宜的。

1.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进行国际申请

巴黎公约的重要原则之一是“优先权原则”,该原则是指申请人在该公约任一成员国就一项发明创造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在先申请),在一定特定期限内(即优先权限期:外观设计为6个月,发明或实用新型为12个月),同一申请人可就其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后申请),这些在后申请被认为是与第一次申请同一天提出的。优先权原则的确立为申请人带来极大的方便。申请人在某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后,可有6个月或12个月的时间就是否申请为外国专利做出决定。一旦申请人决定申请外国专利,即可在上述期限内提出申请并要求优先权。

注意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直接申请外国专利。

(2)申请人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外国专利可享有原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若原中国专利申请已超过优先权期限但尚未公开,则在公开之前也可申请外国专利,但不再享有优先权。

(3)若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外国专利,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2.通过PCT途径进行国际申请

申请人可在“最迟时间”提出申请。由于PCT申请可用本国文字(中文)提交,因此,申请人可在优先权期限的最后一刻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自申请日起9个月左右或优先权日起16个月左右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检索报告;申请人还可以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获得一份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如果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国际初步审查请求)。申请人可根据上述两个报告所提及的现有技术资料,对本发明的专利性(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判断,并可对权利要求进行适当的修改,然后决定是否进行入国家程序。

目前PCT成员国已达到114个,其中包括美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和全体欧洲专利公约缔约国等工业化国家,也包括韩国、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几乎覆盖了世界上所有实行专利制度的重要国家。中国申请人通过PCT途径提出国际申请,可以选择一个、几个甚至全体成员国作为指定国,要求它们授予专利权。PCT各成员国对国家申请给予除发明专利外的其他保护形式的,同样也给予国际申请这些其他形式的保护,例如某些国家实用新型、澳大利亚的小专利、美国的继续或部分继续申请等。因此,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根据需要对不同指定国选择不同形式的保护。

与直接通过巴黎公约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相比较,PCT申请可将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推迟8个月或18个月,这对于那些尚未做好准备的申请人来说无疑是有利的。此外,缴纳国家阶段的费用的时间也相应推迟8个月或18个月。

进行国际申请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根据中国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外国专利的,首先应当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然后方能申请外国专利。

(2)申请人可通PCT途径同时申请中国和外国专利。根据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人第一次申请即提出PCT国际申请的,该申请的指定国或选择国包括中国。

(3)若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PCT专利申请的,最好在优先权期限到期前两个月前办理委托手续,以免因时间紧迫而增加申请费用。

3.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规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该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并由该机构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4.国际申请应签署或提供的文件

(1)委托书。

(2)委托书明细表。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及地址(中英文);发明人姓名及地址(中英文);拟申请专利的类别;申请国别;原申请日、申请号、申请专利类别;是否要求优先权;是否在申请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等。

(3)原中国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附图及摘要)。

(4)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5.申请香港专利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1997年回归祖国前,为了适应回归后的需要,对专利制度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香港专利制度有专利3种,即标准专利、短期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标准专利必须以中国发明专利或者英国专利或者指定英国的欧洲专利为基础,通过两个阶段的手续获得。第一阶段: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公开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备案手续;第二阶段: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授权后6个月内向香港知识产权署办理登记手续。保护期限为自基础申请日起20年。

香港的短期专利制度是香港独自的制度,与大陆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其保护对象包括方法专利。有效保护期限为4年,届满前可续展4年。

香港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也为香港独自的制度,有效保护期限为5年,但可以连续续展5次,每次5年,最长不超过25年。

6.国际申请所需费用

申请境外专利的费用较境内高出许多,各国或地区的专利制度不尽相同,其代理费和官方费用也不相同。

7.国际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

国际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国个人或单位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中除国际公布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进行外,其他程序都在中国专利局里进行。国际形式审查(初步审查)是指中国专利局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国际申请进行审查,并对请求保护的发明看来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意见。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国际检索是指中国专利局按条约的规定对国际专利申请主题进行检索,找出与其相关的文献并指明其相关程度。通常中国专利局在自国际申请日起4个月内做出国际检索报告。

(2)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在国际阶段中未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要求国际初步审查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指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在自优先权日起19个月内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国际申请,其进入国家阶段(选定局)的期限是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

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主要手续是按各国规定递交国际申请文件的译本和缴纳规定的国家费用。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