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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6 10.6 专利代理终止

10.6 专利代理终止

专利代理的终止即委托代理关系消灭。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事务完成。专利代理人完成代理事项后,其权利和义务由被代理人承受,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随之消灭。

(2)代理权的撤销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委托代理是单方的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有权撤销代理;代理人也有权辞去代理。无论撤销或者辞去,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成立(如果在承办专利申请代理业务过程中,一方向专利局提交著录项目变更书以变更专利代理关系),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撤销代理,应当通知代理人;代理人辞去代理,也应当通知被代理人。不通知或者延迟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撤销或者辞去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处理有关代理费用等各种问题。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专利代理机构撤销或者该代理机构中唯一有能力承担该技术领域申请案的专利代理人死亡,没有代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委托事项无法完成,代理关系消灭。如果代理机构还有其他代理人可以接替这一代理工作,并且向专利局办理了代理项目变更手续,则专利代理行为继续。如果被代理人死亡(包括作为被代理的法人单位终止),这时即不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被代理人也不能承受代理结果,代理关系也随之消失。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是被代理人通过代理人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代理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产生代理关系的前提。如果专利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有精神病,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当然就不能继承从事专利代理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在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委派该机构的其他代理人接任该代理人的工作,或者辞去委托。

(5)其他原因。如违反《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内容的专利事务接受了有利害关系的双方或者多方的委托;或者专利代理人是依法规定不能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严重地违反了《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等,则应该更换代理人或者加注委托关系。

专利代理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专利代理人在工作过程中会知道许多被代理人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及有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等。专利代理人对其在专利代理业务中了解的内容,除了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布的以外,负有保密的责任,更不得剽窃被代理人的发明创造内容,即使在终止委托关系之后,也应当如此,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