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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10.5 10.5 委托专利代理

10.5 委托专利代理

专利事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它涉及法律、经济、科学技术、科学文献等多方面的知识。当事人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办理专利事务。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首先要填写书面委托书,用以确定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制订详细的委托书,绝不要以“全权委托”这一模糊概念来概括委托事项和权限,而应逐项写明,否则常会出现委托双方对委托事项的误解而使双方受损,更为严重的还可能造成委托人权利的丧失,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专利申请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法律过程,其中的很多步骤都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并且对涉及的文件的格式、内容以及交费等程序都有较高的要求,任何失误都有可能使专利申请失败,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同时,专利文件的撰写也不同于纯技术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是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两个部分,它们的撰写是一项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其撰写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以及专利保护范围的大小,也会影响该专利申请在专利局的审批进度。如果撰写不当,轻则导致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即使得到授权也是一件“没用”的专利,起不到专利应有的作用,而竞争对手则可以很容易地绕开权利要求的范围;重则由于各种撰写原因导致该申请被驳回。所以,委托专利代理是非常重要的。专利代理机构不仅给申请人提供撰写专利文书的服务,还提供申请以后3年多时间内的相关建议,并可以利用丰富的执业经验答复专利局在实质审查阶段发出的审查意见。可以说,专利代理人与申请人的专利有着相同的重要性。

1.委托专利代理的有关规定

根据《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在我国内地没有长期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审查中发现上述申请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审查员应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并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然不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

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委托的双方当事人是全体申请人和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被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一家,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指定该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务,被指定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名。中国内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不符合规定的,专利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外国人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的,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专利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中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与这些地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分别按照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的相关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与外国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专利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申请专利,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专利局就此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通过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之内未答复的,中国专利局会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委托专利代理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发明名称。该名称应直接、清楚地表现发明的实质内容。

②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应按技术系统与专业或行业来表示。

③本技术的历史背景与现状,引证反映与本发明创造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所检索或查阅到的现有技术资料。

④发明的目的。

⑤发明内容。

⑥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优点、特点或积极效果,说明现有技术之缺陷。

⑦说明发明创造技术内容的附图,附图要标注尺寸,并对图中内容进行说明。

⑧实施发明的最好方式是典型实例,列出各种参数与条件,有附图的对照附图加以说明。

⑨如果有微生物方面的申请,应写明该微生物的特征。

当发明人提供上述材料后,专利代理人可以较快地了解该发明并完成申请文件的撰写,如果发明人难以提供全部材料,至少应提供附图和完整的技术方案,并协助代理人了解其他内容。

2.委托书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使用专利局制定的标准表格,写明委托权限、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并应当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相一致。在专利申请确定申请号后提交委托书的,还应当注明专利申请号。

申请人是个人的,委托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同时也可以附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应当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此外,委托书还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外国申请人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可以向专利局交存总委托书;专利局收到符合规定的总委托书后,应当给出总委托书编号,并通知该专利代理机构。已交存总委托书的,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不再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原件,而提交总委托书复印件,同时写明发明创造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名称、专利代理人姓名和专利局给出的总委托书编号,并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委托书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内地单位或者个人的,期满未答复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发出视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通知书。第一署名申请人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期满未答复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该专利申请应当被驳回。

3.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

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后,可以解除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接受申请人委托后,可以辞去委托。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的,应当事先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委托时,申请人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辞去委托时,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时应当附具申请人或者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辞去委托声明,或者附具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的表明已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声明。变更手续生效(即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之前,该专利代理关系依然有效,且专利代理机构已为申请人办理的各种事务在变更手续生效之后继续有效。变更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办理变更手续的当事人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双方当事人发出手续合格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外国申请人的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委托符合规定的新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第一署名申请人是中国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申请人的申请,在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时,申请人应当同时委托符合规定的新专利代理机构,否则不予办理解除委托或者辞去委托手续,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视为未提出通知书。

4.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人变更

(1)专利代理机构更名、迁址的,应当首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注册变更手续,注册变更手续生效后,由专利局统一对其代理的全部有效专利申请及专利进行变更处理。专利代理人的变更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个案变更手续。

(2)因辞去委托、解除委托或者在专利审批程序中接受委托而发生专利代理机构变更的,应当参照委托书、解除委托和辞去委托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更换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原专利代理机构的解除委托声明以及对新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委托书。

(4)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移的,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新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原专利代理委托关系自动终止;变更后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的,只需提交新增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