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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9.5 9.5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9.5 专利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根据专利法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专利侵权的纠纷,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时,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并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专利管理机关又与一般的行政管理机关不同,专利管理机关对侵权纠纷所作的处理决定一旦生效,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另外,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所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以专利管理机关为被告,仍然以原当事人双方为原被告双方。

2.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擅自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但是,计划能够为国家需要或者国家计划需要,国家或者国家订货单位、转包单位等未许可情况下实施发明、侵犯专利权时,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得命令停止或者中断上述的实施行为。

(2)赔偿损失。一般来说,专利权人受到的损失有两种:一是因为侵权所造成的专利权人的利益直接减少,主要包括专利权人在无侵权人干扰的正常情况下应当得到的利益;二是因为侵权行为而失去的本来应当得到的利益,主要包括仿造者实施发明创造所依法应当付给专利权人的那部分使用费。由于仿造擅自实施发明,未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未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所以在计算赔偿费时也应当把这部分金额计算在内,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3)消除影响。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3.刑事责任

《专利法》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人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对专利人的刑事保护。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非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在自己以经营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旨在使公众错误认为该产品是专利产品或者是用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以下5种:

(1)在非专利产品上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使用他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或者是捏造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以欺骗消费者。

(2)转让、出租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的物品,或者为转让、出租而展览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物品。

(3)生产或者使用非专利产品,或者为了将生产的非专利产品向他人转让或出租而在广告中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者伪称专利产品。

(4)对发明的产品制造方法,该方法未取得专利,但是为了让他人使用该方法,或者为转让,或者为出租该方法而在广告中使用了假冒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5)其产品曾经是专利产品,但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而且在一段合理的时间终了以后,其所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仍然使用原来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或者在广告中声称其产品是专利产品而使用原来权利标记和专利号。

假冒他人专利的专利构成要件有4个:

(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假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欺骗公众对其假冒产品的信任,达到高额利润的目的。

(2)客观上违反的是国家关于工业产品质量管理的法规和专利管理制度。

(3)主观上是故意的,也就是假冒明知自己不是专利权人,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公然使用专利标志或者专利号于自己生产的产品上或者产品的包装上以欺骗公众。

(4)主体是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公司的经理、工厂的厂长以及直接进行假冒行为的人员等。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的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12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即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