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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4.3 4.3 能获得专利权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4.3 能获得专利权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

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或单位同等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我国也允许该国自然人或法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但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我国《专利法》以外国人的自然属性,将其分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并依照不同的情况对外国人在我国获取专利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对这部分外国人的申请获得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给予他们以国民待遇,即他们享有与我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依我国《专利法》第18条的规定,这部分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该条所谓的“根据本法办理”,主要指这部分外国人申请专利,必须按照《专利法》19条规定的程序,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

当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申请专利时,若专利局认为请求书中填写的申请人的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有疑异时,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第(1)项或者第(2)项的规定,通知申请人提供国籍证明、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营业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表明在中国有经常居所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可在中国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文件。

在确认申请人是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后,应当在请求书中填写申请人国籍、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国家是否符合下列3个条件之一:

(1)申请人所属国同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

(2)申请人所属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3)申请人所属国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

从申请人所属国(申请人是个人的,以国籍或者经常居所来确定;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以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来确定)是否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开始,一般不必审查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有互相给予对方国民以专利保护的协议,因为与我国已签订上述协议的所有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只有当申请人所属国不是巴黎公约成员国或者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时,才需审查该国法律中是否订有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申请人所属国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依互惠原则给外国人以专利保护的条款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其所属国承认中国公民和单位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和其他有关权利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以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为理由,驳回该专利申请。

对于来自某巴黎公约成员国领地或者属地的申请人,还要看该国是否声明巴黎公约适用于该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其中文译名中可以使用外文缩写字母,姓和名之间用圆点分开,圆点置于中间位置。姓名中不应当含有学位、职务等称号,例如××博士、××教授等。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名称应当使用中文正式译文的全称。对于申请人所属国法律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某些称谓允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