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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2.3 2.3 我国专利法介绍

2.3 我国专利法介绍

我国最早有关专利的法规是1898年清朝光绪皇帝颁发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专利法是1944年5月29日由当时的国民党政府颁布的《专利法》,该法规定对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授予专利权,期限分别是15年、10年、5年。这部专利法解放前没有实行,后于1949年1月1日在台湾地区正式实行。

新中国建立后,1950年8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该条例采用了前苏联的发明证书和专利证书的双轨制。1954年又批准颁布了《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奖励暂行条例》,获得发明证书的,依条例颁发奖金。在1953年至1957年期间,共批准了4项专利和6项发明人证书。1963年11月,上述条例被废止,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发明奖励条例》和《技术改进条例》,由发明奖励制度取代了发明保护制度。此后的20年内我国再也没有考虑建立专利制度。

1979年3月,为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我国开始专利立法的准备工作。1980年1月,国务院批准了国家科委《关于我国建立专利制度的请示报告》,成立了国家专利局。1984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该法于1985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专利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