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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教程
1.7.2 7.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7.2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需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必要时,还应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1.外观设计图或照片的绘制

外观设计图或照片应是每件产品的不同侧面或者状态的图或照片,一般应有六面视图(主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后视图),必要时还应有剖视图、剖面图、使用状态参考图和立体图。

(1)图的大小不得小于3cm×8cm,也不得大于145cm×22cm,图的清晰度应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2)绘图用黑色墨水和绘图工具,线条均匀清晰,不要使用铅笔、圆珠笔、钢笔绘制,线条均匀、清晰、连续,适合复印要求。

(3)图形一般应当垂直布置,并按设计尺寸的比例绘制;需要横向布置时,图形上部应当朝向图纸左边。

(4)图中一律不画中心线、尺寸线、阴影线,一般不出现虚线或标记线。图形中不得有文字、商标、服务标志、质量标志以及近代人物的肖像,艺术化文字可以视为图案。

(5)几幅视图最好画在一页图纸上,若画不下,可以是多张图纸,但应按顺序编上页码。各向视图和其他各种类的图,都应按投影关系绘制,并注明视图名称。

(6)绘制彩色图片的纸张,应用较厚的绘图纸绘制后粘贴到标准格式的“外观设计图或照片”的文件纸上。

(7)照片的尺寸应与图的要求相同。

(8)照片不得折叠,并按视图关系粘贴在“外观设计图或照片”的文件纸上,左侧和顶部最少留2.5cm,右侧和底部最少留1.5cm。

2.外观设计简要说明的撰写

简要说明是对外观设计图或照片进行的简要解释和补充。其中不得有商业性宣传性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用途和性能。简要说明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下列情况下应当有简要说明:

(1)省略视图。外观设计产品左右、上下、前后对称时,可以各省略一幅视图,但要用语言说明,例如“左视图和右视图对称(相同),省略右视图”。此外,产品不属于创作部位的方向,也可以省略视图,例如“产品底部不属于创作部位,省略仰视图”。

(2)突出主要创作部位。在外观设计较为复杂,对已有设计部分、创新部分不易被人注意的情况下,可以写明主要创作部位或设计要点,以加强专利批准以后的保护。例如,台灯的外观设计,包括灯罩、灯座、灯架、灯头等几部分,如果创新只涉及灯罩部分,其他部分采用已有设计,应予以说明。

(3)补充图片或照片中难以清楚表达的内容。例如,产品外表或部分外表是用透明材料制成,图片和照片都难以清楚反映透明这一设计内容时,可以在图片或照片透明部位引出标记线,注上符号A,B等,并在简要说明中说明A,B等处为透明部位。

(4)图或照片只表示产品局部时,较长的产品,如型材、工字钢等,可画一段长度,在简要说明中说明产品全长及长宽比例。有些纺织物,如地毯,上下左右都可省略,只需画出局部花样与纹路,但在简要说明中应说明其长、宽尺寸。

(5)外观设计产品的效果与制造的特殊材料有关时,简要说明中应说明材料。

(6)对需要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产品,除了提供彩色及黑白图片或照片各一套外,还应当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如本产品要求保护色彩。

(7)新开发的产品,特别在外观设计分类表中尚没有的,要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使用方法和目的,以明确保护类别和专利局补充分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