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上市
一、证券上市概述
(一)证券上市的含义
证券上市是指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过程。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证券法》第39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所以,证券上市主要指在证券交易所的挂牌交易。
(二)证券上市的意义
证券上市是证券法中的独立制度,具有独立的意义。证券上市以证券发行为前提,能够上市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的证券。证券发行是取得了国家对该证券发售的许可,而被准许上市的证券则是取得了在证券市场上持续进行证券交易的资格。所以,证券上市是联结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的桥梁。
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
1.股票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条件。
(1)股票上市条件。《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②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④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对此,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主板上市规则都把股本总额提高到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虽然没有像主板规则那样提高《证券法》规定的股本总额,但另外附加了一个条件:“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2)股票暂停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55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股票终止上市的条件。《证券法》第56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1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债券的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条件。
(1)公司债券的上市条件。《证券法》第57条规定,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②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③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条件。
第一,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证券法》第60条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②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③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⑤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
第二,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正常情况下,公司债券到期前1周即终止上市。此外,《证券法》第61条规定,公司有第60条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60条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二)证券上市的程序
1.股票上市的程序。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发行后,发行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股票上市交易。股票上市的程序如下:
(1)上市申请。《证券法》第52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能否上市的审核权属于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设立上市委员会对上市申请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并通知发行人。
(3)签订上市协议。上市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发布上市公告。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挂牌交易。这是股票上市的最后一道程序。挂牌交易意味着除了限售股在限售期限内不能买卖之外,其他股票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流通转让。
2.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
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与股票上市的程序基本相同,包括如下几个步骤。
(1)上市申请。《证券法》第58条规定,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公司债券募集办法;⑥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2)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同意上市并通知申请人。
(3)签订上市协议。发行人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上市公告。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5)安排上市。上市债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三、证券上市的保荐与持续督导
(一)上市保荐
证券上市也需要运用保荐制度。我国《证券法》第49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上市保荐人的职责同样是审慎核查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保荐人履行的持续督导义务
保荐人的职责在推荐发行人发行上市后并没有终止,保荐人还应当对上市后的证券发行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保荐人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主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