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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1.5.1.2 第二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一条确立了证券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简称“三公”原则。

(一)公开原则

“三公”原则中,公开原则是基础,也是证券法的灵魂与精髓所在。它不但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而且是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监管的手段。公开强调的是强制信息披露的要求。“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的名言反映了证券法的核心理念。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标的不同于普通商品市场上的交易标的,证券的价格主要由相关的信息决定,而信息的不对称使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信息作出投资判断。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的持续信息公开。在公开的、同样的信息面前,不同投资者作出不同的投资决策,进而出现收益或亏损的不同结果,这对投资者来说,就是智慧和经验的差别。但是,如果有人利用未公开的信息“先知先觉”地进行交易并获得利润,这对其他投资者来说就是不公平的。

(二)公平和公正原则

证券市场以公开为原则,在此基础上还要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当事人的利益分配均等,投资者机会均等。公正原则主要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是无私、中立。公平、公正与公开原则也是统一的。只有公开的市场才有可能做到公平和公正;公平和公正也是公开市场的必然要求。

二、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地位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息误导和虚假陈述等任何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不诈不欺,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

三、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构分设原则

《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的规定确立了四行业三分开的原则,即证券、银行、信托、保险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机构分设。

四、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一)集中统一监管原则的含义

《证券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原则。

(二)中国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

1.中国证监会的职责。

中国证监会的职责相当广泛,根据《证券法》第179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章立制、行使审批及核准职责。即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证券业务环节监管职责。即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证券机构业务监管职责。即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从业人员监管职责。即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信息公开监管职责。即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指导和监督证券业协会的职责。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从业者的自律性组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业协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7)违规查处职责。即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跨境合作与监管职责。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证监会的执法措施。

为了落实这些职责,《证券法》第180条规定中国证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现场检查权。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中国证监会可以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3)询问权。中国证监会可以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

(4)查阅、复制权。中国证监会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信记录等资料,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5)封存权。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予以封存。

(6)账户查询权。中国证监会可以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

(7)查封冻结权。中国证监会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

(8)限制证券买卖。中国证监会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15个交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