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一)股东会的性质和组成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是2人以上,50人以下。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股东会负责就公司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集体行使投资者权益。股东会以会议的形式行使权力,也不采取常设机构或日常办公的方式,这是由股东会的权力机构性质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决定的。
(二)股东会的职权
按照《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股东会的职权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1.投资经营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作出决定。投资计划和经营方针事关公司的营利能力和股东的收益,决定公司的命运和未来,属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作出决定。
2.人事决定权。
股东会有权选任和决定本公司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和监事。对于不合格的董事、监事可以予以更换。董事、监事的人选是公司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在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还应当贯彻股东的意志。因此,董事、监事的人事权应当由股东会享有。相应的,董事、监事的报酬包括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也应由股东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报酬则不需要由股东会决定。
3.审批权。
(1)审批工作报告权,即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批准。这体现了工作责任制和股东的投资者权益。
(2)审批相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方案权,即公司的股东会有权对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股东会提出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进行审议,股东会认为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反之则不予批准,责成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重新拟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有权利也有义务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拟定上述文件并提交股东会。董事会违反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擅自决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事宜,隐瞒不报,越权经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决议权。
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进行决议。这些事项都事关公司股东的投资者权益,应由公司股东会议决。一般事项的决议经股东会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但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应以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权。
公司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会在设立公司时制定的,所以应由公司股东会来修改,并需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赞成方为有效。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虽然股东会一般以会议的方式履行职权,但是为了节省人力物力,加上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特点,股东对以上所列事项书面一致同意的,也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也能发生与股东会决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三)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首次股东会会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第一次召开的有全体股东参加的会议。出资最多的股东,利益预期和承担的风险也最大,第一次股东会议由其召集和主持是必要的。
2.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集、主持。
(1)定期会议的召开。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2)临时会议的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应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召开,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才能由法定人员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法定人员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召集、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四)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1.股东会会议决议的形式。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书面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方式。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的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投资人地位对公司的有关事项表示自己同意、不同意或放弃发表意见的权利。表决权的行使原则上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即按照各出资人的投资比例确定各自的表决权,这一原则体现的是资本的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3.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程序。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议事方式是指公司以什么方式就公司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议。表决程序是指公司的股东会如何表决和表决时需要多少股东赞成,才能通过某一特定的决议。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些事项对公司及股东的意义重大,因此立法以股东会特别决议的形式作出决定。这样能够较好地保护多数股东的利益,避免控制股东利用简单多数的办法决定公司的重大问题。
二、董事会
(一)董事会的组成
1.董事会的性质和成员。
董事会是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董事会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以防止董事会在作出决定时出现赞成、反对各一半的局面。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只设执行董事可以精简公司业务的执行机构,提高运营效率,因此执行董事还可以兼任经理。当然,公司也可以不设经理,由执行董事直接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2.董事会成员的产生。
董事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常设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的机构,采取会议体制,有必要设置一位董事长,在董事会内部负责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等程序事务,协调董事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由股东会直接选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也可以规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后,由董事会成员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还可以规定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大小决定由谁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等。
(二)董事会的职权
按照《公司法》第47条的规定,董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董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负责,有权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这既是董事会的职权,也是其法定职责。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在股东会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后,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并组织实施,这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最重要的体现。
3.制定有关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方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议权属于股东会,但制定权属于董事会。这些重大事项的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公司董事会可以通过制定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表决等工作来施加影响,事实上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管理人员。
包括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这些职权也是董事会经营决策权的重要体现。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通过公司章程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例如规定由董事会决定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者解聘等。
(三)董事会的会议制度
1.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例如,股东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达到多少比例会议方为有效;通过决议是按全体董事还是按出席董事来计算票数;哪些决议案可以按简单多数通过,哪些需要按绝对多数通过等。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和股东会会议的表决不同,实行一人一票,体现出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会议里的平等地位。
2.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记明董事会会议对决议事项作出决定的书面文件。董事会在举行会议时,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安排人员记录会议的举行情况,包括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主持人、出席人、会议的主要内容等。董事会作出决议的,应当对所决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董事及表决情况、决议结果等做成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以保证董事会会议记录及董事会决议的真实性和效力。
(四)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任期
1.董事任职的消极条件。
董事会是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的最高级别的机构,董事会的成员由股东会讨论决定,所以《公司法》第147条对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相关履历作了严格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包括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可以连任多少届,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的情况在章程中确定。董事任期届满或者辞职,其职责自动终止。但在出现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时,如果董事职责自动终止,则董事会将因董事缺额而无法履行职权,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因此,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的职务。
(五)经理
1.经理的含义和设置。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经理是指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业务执行机构。经理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既可以是公司的常设机构,同时也属于公司的雇员,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对董事会负责。现行公司法没有将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经理,也可以不设立经理,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和具体情况而定。
2.经理的职权。
(1)组织经营权。经理是公司日常业务的执行机构,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经理作为董事会的执行机构,还要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以及董事会的其他决议等。
(2)公司内部规章的拟订、制定权。包括公司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拟订权和公司的其他具体规章的制定权等。
(3)人事任免权。经理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人选,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同时,经理可以直接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管理人员。
(4)董事会和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可以根据情况授予经理其他职权。此外,公司章程有权对经理的职权作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因此,《公司法》第50条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由股东兼任。但是,随着公司经营的逐渐专业化,越来越多的公司聘用股东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些人对公司不享有股权,不一定能够像股东那样把公司的事务当成自己的事务加以注意,但他们却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这种现象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公司法将这些人的义务规定为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其义务主要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含义。
(1)忠实义务的含义。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应当以谋求公司最大利益的方式执行职务,如果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则应优先考虑维护公司利益的义务。忠实义务是董事对公司承担的义务;董事作为公司经营权的行使者,无论是作为受托人、代理人还是受任人,与委托人一方(即公司)都存在委托与信任关系,所以董事应当对公司负忠实义务。
(2)勤勉义务的含义。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应当按照勤勉尽责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2.我国公司法对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48条将董事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法定化,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按照《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挪用公司资金;②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③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3.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依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三、监事会
(一)公司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里,股东并不直接管理或者控制公司,公司由董事会控制。为了防止董事会滥用权力,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需要设计一套监督机制,对董事会以及经理等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在有的国家,监督权赋予独立于董事会之外的独立董事来行使;有的国家则设置监事会来履行监督职责。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后一种做法,监事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担任。
(二)监事会的组成
1.监事会的人数。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不处理具体的经营事务。如果监事人数过多,可能会影响公司的运营效率,增加公司的监督成本;如果监事人数过少,对公司经营情况的了解就可能不够全面,不能真正起到监督的作用。因此,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的下限,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监事会成员的人数作出规定。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不设立监事会,而是设立1~2名监事。
2.监事会的成员。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让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的主要原因是职工熟悉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能够更好地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进而保护职工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的任期。
监事作为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的成员,其任期应当与公司经营管理者如董事会成员的任期大致相当。我国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和新旧董事交替时的处理原则一样,为防止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监事会的职权及实现方法
1.监事会的职权。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职权的实现方式。
(1)监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监督既包括事前监督也包括事后监督。事前监督需要监事会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因此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事后监督除了财务监督权、经营活动监督权、提案权、临时会议召集权、代表诉讼权等职权以外,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如果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行使特别事项调查权,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2)监事会的会议制度。监事会行使监督职能是通过召开监事会会议、形成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来实现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对监事会的召开作出明确规定。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作出相反规定,但公司章程可以对具体的召开次数和召开时间作出规定。同时,当有监事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监事通过。除此之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制定。监事会记录是公司的重要文件资料,它是确认监事是否依法履行监事义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在监事违反监督义务追究其责任时的重要证据资料。因此,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并要求所有出席会议的监事在监事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以确认其效力。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的特殊规定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同样需要章程,但章程由股东一人制定。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置股东会。
由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单个一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商事账簿义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只有一名股东,但是与其他公司一样,承担严格法定的商事账簿义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财产混同时适用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虽然股东仅一人,但却享有了有限责任的便利。所以,必须防范股东利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章程的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至于哪些属于“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来确定。
3.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特殊规定。
(1)董事会中应当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2)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4.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特殊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3)监事会的职权。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外,监事会的职权包括:①检查公司财务;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