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的概念
一、证券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有价证券的分类
1.证券的概念。
古代汉语中没有“证券”一词,但有“券证”一词,是指契据、凭证。证券不仅记载一定的权利,本身就代表权利。依据证券与其所表示的权利之间的联系的密切程度,人们又将证券分为三类:金券、资格证券和有价证券。金券如邮票、印花等,可以代替现金使用。资格证券如车船票、戏票等,持有人可以凭证券向义务人行使一定的权利,义务人向持有证券的人履行义务后即可免责。有价证券是表彰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
2.有价证券的分类。
(1)根据权利和证券结合方式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和不完全的有价证券。证券所表彰的权利的发生、移转和行使这三个方面都以证券的存在为必要,权利的发生以作成证券为必要、权利的移转以交付证券为必要、权利的行使以持有证券为必要的有价证券为完全的有价证券,又称绝对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和支票是完全的有价证券。只有证券所表彰的权利的移转或行使以交付或持有证券为必要,而权利的发生不以作成证券为必要的为不完全的有价证券,又称相对的有价证券。股票、公司债券是不完全的有价证券。
(2)根据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客体的性质,有价证券可分为商品证券与价值证券。价值证券所表彰的权利的客体为一定数额的货币或以一定数额货币表现的民事权利,而不是实物形态的财产。价值证券以其经济功能为标准,又分为货币证券与投资证券。有价证券能够替代货币进行支付和结算的,为货币证券,如票据;权利人凭借有价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可以取得资本性收益而将其作为投资工具的,为投资证券,又称资本证券。
(3)根据证券券面上是否记载权利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证券与无记名证券。
(4)根据有价证券的作成方式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要式证券和不要式证券。
(5)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的发生与证券作成的关系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6)根据有价证券所表彰的权利与其存在原因的不同,有价证券可分为有因证券和无因证券。
(二)证券的特征
1.证券的特征——权证一体化。
上述介绍基本上是学理划分,在现实生活与实践中,特别是在证券立法与证券法学中,证券一词仅指有价证券中的投资证券。但是,在对证券一词下定义时,人们往往把它和有价证券等同。也就是说,无论是证券还是有价证券,其定义总是:表彰民事权利的书面凭证。这个定义包含三个要点,一是证券是一种书面凭证,二是证券表彰民事权利,三是书面凭证和民事权利之间有一种紧密的结合关系,因此,证券不但表彰民事权利,证券本身就代表民事权利。这最后一点至关重要,因为它体现了证券的特征:“权”“证”一体。正是因为证券具有权证一体这个特征,所以人们才说证券是权利的载体。
将民事权利化体为证券,就是权利证券化。因此,证券化的逻辑起点是权利。因为权利是抽象的,无法捉摸,无法直观地把握,但是权利证券化之后,就可以通过证券这个纸面凭证把握抽象权利,抽象的权利借由纸面凭证的证券这个载体可以流转起来。这就是权利化体为证券之后,实现了权证一体,从而体现出来的作用。
2.证券无纸化的本质是权利无纸化。
权利证券化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无纸化出现了。无纸化被认为是证券无纸化。但是,如果从证券化的逻辑起点出发,我们也许能够有更深层次的认识。证券是证券化权利的载体而非客体,权利可以因为证券化而以证券为载体,也可以因为电子化而以电子信息为载体,权利甚至可以不需要任何载体而存在。所以,证券无纸化的本质是权利无纸化。
二、我国证券法上的证券种类
《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因此,我国证券法中的证券有如下种类:
(一)股票
1.股票的概念。
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2.股票的分类。
(1)按照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票和特别股票。
(2)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股东姓名,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记名股票的转让需要背书、交付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无记名股票转让时交付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按照股票票面是否记载金额,分为有面额股票和无面额股票。我国法律不允许发行无面额股票。
(4)按照购买股票的币种不同,分为A股和B股,A股是以人民币买卖的股票,B股是以外币买卖的股票。
(二)债券
1.债券的概念。
债券是债务人向投资者发行的、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与股票是证券市场上的两大主要金融工具。
2.债券的分类。
(1)按照发行人的不同,债券可以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是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行的,信用等级最高,风险最小,利率也可能最低。金融债券是由金融机构发行的,一般期限较长。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种类繁多,风险一般比政府债券和金融机构大,利率也较高。
(2)按照期限长短,债券可以分为短期债券、中期债券、长期债券。一般1年以下的为短期债券,1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中期债券,10年以上的为长期债券。
(3)按照债券上是否记名,可以分为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发行记名债券的公司需要置备债券存根簿,记名债券的转让需要背书、交付并办理公司债券存根簿上的名义变更。无记名债券的流转则只要移转交付即可。
(三)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基金份额的发行,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
(1)按照基金单位是否可以增加或赎回,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基金规模不固定的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基金发行时已经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证券投资基金。
(2)按照组织形态不同,可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营利为目的的投资公司,并将公司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也称信托型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份额而成立的基金。
(3)按照风险和收益不同,可分为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把追求资本的长期增长作为其投资目的,收入型基金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入为目标,平衡型基金以追求支付当期收入和资本的长期成长之间的平衡为目标。
我国当前证券投资基金都采取契约型基金;既有封闭式,也有开放式。所有的封闭式基金和部分开放式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买卖程序与股票一样。
(四)证券衍生品种
证券衍生品种是一个类的概念,是指在基础证券之上衍生出来的各种交易品种的总称。如我国资本市场上已经存在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等。
1.权证。
(1)权证的概念。权证是证明持有人拥有特定权利的契约,是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证券衍生品。权证中约定的证券通常被称为“标的证券”或“基础证券”。
(2)权证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权证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
第一,按照权证上未来权利的不同,可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认购权证是指标明未来买入标的证券的权证,即认购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或特定的到期日,按照约定价格向权证发行人买入标的证券。认沽权证是指标明未来卖出标的证券的权证,即认沽权证持有人可以在规定期限或特定到期日以约定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的权证。
第二,按照权证行权模式不同,可以分为欧式权证和美式权证。欧式权证仅在到期日可以行使约定权利,美式权证可以在到期日前随时行权。权证是一种证券投资风险转移工具,本身没有价值,其价格由标的证券的价格以及权证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如果股票权证在到期日时,标的股票价格低于约定的行权价,认购权证将一钱不值;如果到期时标的股票价格高于约定的行权价,认沽权证将一钱不值。
2.股指期货。
(1)股指期货的含义。股票指数(股指)是反映整个股票市场上各种股票的市场价格总体水平及其变动情况的一种指标。股票价格指数期货即股指期货,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物的证券衍生品。
(2)股指期货的交易规则。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征决定了它独特的交易规则。股指期货的交易单位是由标的指数的点数与某一既定的货币金额的乘积表示的。这一乘数是由交易所规定的、赋予每一指数点以一定价值的金额。这一固定金额反映了股指期货合约的标准化特征。股指期货的报价方式是以期货合约标的指数的点数来报出价格的,最小变动价位通常也以一定的指数点来表示。由于股票指数本身并没有任何的实物存在形式,因此股指期货是以现金结算方式来结束交易的。在现金结算方式下,每一未平仓合约将于到期日得到自动冲销,即买卖双方根据最后结算价计算出盈亏金额,通过借记或贷记保证金账户而结清交易头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