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整
一、重整概述
(一)重整的含义
重整也称为整理、更生,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方面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的部分清理,以使其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二)重整的功能
我国2006年修正后的《企业破产法》正式确立了重整制度。重整具有债务清偿与企业重组相结合、私权保护与社会利益相协调的特点。[1]具体而言,重整制度的功能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助于实现营业维持,使债务人通过重整获得新生。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时代,世界经济已变成一个密不可分的整体,各种生产要素、各经济部门、各个公司或企业都密切相联、利害攸关,一个企业的破产除了意味着本企业生产资源的浪费和职工的失业,往往还意味着其他关联企业的连锁破产、国家税收严重受损等一系列消极后果。因此,按照商事营业维持原则,积极地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往往涉及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而重整制度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而设计产生的,它通过法院在整个程序中的积极干预和监督,给债务人的振兴与再建提供了一个机会。
2.有利于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等主体共同受益。
从长远利益考虑,重整程序对债务人、债权人、股东和职工等主体都比较有利。债务人可以通过重整获得拯救,避免破产;债权人在重整程序中允许债务人减少或缓期偿还债务的行为,不仅给债务人筹措资金、顺利经营带来了极大便利,也避免了因债权人强行处置债务人的抵押物或采取其他强硬措施所导致的债务人资产的清算价格大幅度下跌而给债权人本身带来的损失,实现了比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更多的清偿利益;股东和其他投资人则可以通过重整程序中各种方式的积极参与,在债务人的存续中维持甚至增长自己的股份价值,也有可能得到比债务人破产更多的利益;而企业的职工通过重整程序,不仅能避免失业的厄运,还通过提供意见或建议等方式,在促进企业振兴的同时,使自己的薪金收入得到了保证。
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重整制度中,表面上看债务人的再建被置于中心地位,但它所着眼的并不仅仅是与债务人有关的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更重要的还是债务人在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及其对社会经济整体的影响。重整制度将社会利益放在首位,即使“物权优于债权”的别除权规则在重整中也可以被突破。因为在重整过程中通过限制担保物权的行使,可以保存企业重建的物质基础,最终实现债务人企业的重建,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效果。
二、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人
重整申请是法院启动破产程序的重要依据,重整程序需要各方当事人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最终目标,因此法律赋予各方当事人积极参与重整申请的权利。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重整申请人具体包括三种:
1.债务人。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申请重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自行、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二,如果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宣告,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此外,企业破产法要求,债务人申请重整的,还应当提交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使原主营业务能够持续经营,获得经济收益以偿还债务和摆脱困境的重整可行性报告。
2.债权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没有对债权人重整申请权做任何限制,所以,任何债权人都可以提出重整申请。
3.债务人的出资人。
股东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0条第2款的规定,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总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由于债务人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其出资人的利益。债务人一旦破产,出资人不仅没有获得债务人生产经营利润的可能,而且连其出资额也无法收回。为保证债务人的出资人的权益,出资达到1/10以上的出资人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权利。
(二)重整计划的制定
1.重整计划的概念。
重整计划是指旨在维持债务人继续营业,以清理债务、复兴企业为内容,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法院批准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债权人、股东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对企业的挽救手段等,并能引导重整程序的运行。
2.重整计划草案的制定人。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0条规定:“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据此,我国企业破产法实行的是“谁管理谁制定”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制定人在充分掌握债务人信息和开展多方谈判的基础上,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重整计划方案。
3.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期间。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经过对债务人财产和经营事务的调查,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这个期限不能规定得过长,否则债务人可能由于重整程序过长而使其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恶化;也不能规定得过短,否则,在债务人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复杂的情况下,债务人或管理人难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制定出可行的重整计划草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79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上述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4.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81条的规定,一般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重整计划中的债务人经营方案是指债务人的经营管理方案、融资方案、资产与业务重组方案等规定债务人重整具体措施的内容。它主要是有关企业经营的内容,例如,部分营业或财产的对外转让,业务范围和生产经营计划的调整,企业组织架构的改组,营业事务的委托,管理层人事变更,企业合并或者分立,融资计划,裁减人员等。
(2)债权分类。重整计划草案中的债权分为四类,分别是:①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劳动债权;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
(3)债权调整方案。在调整方案上,可以对各类债权分别采取以下具体调整方法:①延期偿付;②减免利息;③减免本金清偿额;④其他清偿条件(如偿付形式、费用负担)的变更;⑤债权转换为股权。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该草案被提请批准时普通债权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率的计算依据,以及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能获得清偿比率计算依据的详细说明。
(4)债权受偿方案。一般来说,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就债权清偿期限、债务履行担保、偿还条件、偿付方式和偿付时间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是指自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至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止的时间段。重整计划草案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确定最长的偿债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该期限视重整计划具体情况可以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或者短于后者。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始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终于监督期限届满。在此期间,由管理人监督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企业财务状况。
(7)有利于债权人重整的其他方案。除上述各项内容外,重整计划草案还可以包括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5.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1)表决原则。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原则有以下两个:
第一,重整计划表决的意思自治与国家干预结合原则。重整计划草案要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拘束力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表决,之后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批准。具体包括四种情况:①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后,由法院依法定条件批准;②经过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之后,但人民法院不予批准;③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时,由法院依法定条件直接强制批准计划草案;④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时,法院也不予强制批准。因此,重整计划的表决体现了私法主体意思自治与公权力干预的结合,符合破产重整立法的基本理念。
第二,重整计划分组表决原则。重整计划表决不采取债权人会议的集体表决制,而是采用分组表决制。分组表决制是指按照权利的实质相似性标准,将债权人和股东分为若干表决组,以组为单位分别进行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以各组均表决通过为重整计划草案通过标准的表决制度。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①有担保的债权。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②劳动债权。即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③债务人所欠税款。④普通债权。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此外,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2)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召开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第二,同一表决组的通过。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第三,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3)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的处理方法。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一,协商和再次表决。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得损害其他表决组的利益。
第二,人民法院的强制批准。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但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①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但该表决组却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②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债务人所欠税款将获得全额清偿,但是该表决组却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③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已经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但该表决组却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④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⑤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并且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顺序的规定;⑥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上述人民法院强制批准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重整计划草案虽然获得表决组的通过,但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三)重整计划的效力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四)重整计划的执行
重整计划的执行是对重整计划的具体实施,是通过重整程序拯救企业的关键。
1.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监督人。
(1)重整计划的执行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重整计划的监督人。管理人是重整计划的监督人。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2.重整计划执行的原则。
(1)全面执行原则。重整执行人应当按照重整计划,全面彻底地执行,不得私自更改。重整计划经法院批准后,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更改。
(2)效率原则。重整执行人在重整计划被批准后应当及时将它付诸实施,并且应当在计划所规定的重整期间内执行完毕。
(3)情势变更原则。重整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通常不允许变更,但若发生不得已的事由需要变更计划规定的内容时,法院可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但是,变更重整计划应履行与制定重整计划同样的程序,受重整计划变更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按照原重整计划表决程序重新表决。
(五)重整的后果
重整有两种后果,一种是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重整计划,即重整失败;二是重整计划得到执行,即重整成功。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后果。
(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但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如放弃部分种类债权、减少清偿数额、延期偿还等,均失去效力。但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但该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3)重整计划被执行。重整人在重整计划安排的时间内,能够实施重整计划,完成了重整工作,就实现了企业的再生目的,说明重整成功。此时,法院应当裁定重整程序终结。管理人完成重整后,应当通知、公告并召集重整后的首次股东大会。首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标志着重整公司自此恢复常态。重整期间的机关,如管理人、重整监督人及关系人会议等均解除职务,公司业务的经营管理权、财产的占有控制权及监察权均归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会行使。重整后的公司董事、监事重新就任后,应立即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会同管理人申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