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破产的基本概念
一、破产的含义
(一)事实意义上的破产和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1.事实意义上的破产。
现实生活中的破产通常是指经营的失败。我国古代“破产”一词,通常是指“倾家荡产”。英语中Bankrupt一词来源于意大利语banca rotta,其中banca是“板凳”的意思,rotta是“砸烂”的意思。中世纪意大利商人在市场上都有象征自己交易席位的板凳,如果某商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把他的板凳砸烂,以表明其经营的失败。
2.法律意义上的破产。
从法律上而言,破产是指不能清偿债务的状态。英语中“破产”的表述为Insolvency,就是指不能清偿的意思。商事主体破产的原因很多,有主观的、客观的、经济上的、社会上的原因;从法律上讲,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就会导致破产。罗马法上把债比喻为“法锁”,[1]如果债务人对所有的债务不能清偿,层层法锁套在债务人的脖子上,足以导致债务人商业生命的窒息。
(二)传统意义上的破产和现代意义上的破产
1.传统意义上的破产。
从传统意义上而言,破产仅指破产清算。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时,通过清算方式进行债务清理,即把破产财产变价后,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以实现公平偿债的目的。
2.现代意义上的破产。
从现代意义上而言,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还包括重整、和解等破产预防制度。由于破产清算的消极性,现代法律在传统的破产清算外,产生了新的解决债务危机的法律手段,最为典型的是重整与和解。现代意义上的破产是破产预防和破产清算的统称。
二、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法的含义
1.狭义的破产法。
狭义的破产法是指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将债务人的财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以此解决债务问题的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后,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要进行注销登记,人格消灭,彻底退出市场。
2.广义的破产法。
广义的破产法是重整、和解与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的统称,即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过破产预防或破产清算方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如果经过重整,债务人起死回生,不再退出市场,因此重整被称为再建程序。
(二)破产法的特点
1.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
破产法是特殊情况下的偿债程序,即破产法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实体法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程序法是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法。虽然基于债务清理的关系,破产法也会涉及一些实体权利,但是,从性质上而言,破产法是对已经发生的法律问题提供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破产法一般情况下,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
2.破产法是执行程序法。
民事程序奉行“审执分离”的原则,即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分离,其中,审判程序又被称为诉讼程序。破产法是执行程序法,无论是重整、和解还是破产清算,都是用债务人的财产清偿债权人,破产法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来清偿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诉讼,依据普通的诉讼程序处理,破产法律规范并不规范诉讼程序。
3.破产法是概括执行程序法。
破产执行与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相比,破产执行是概括的执行程序。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是依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将债务人的个别财产用于清偿个别债权人,从性质上而言,普通的民事执行程序是个别的执行程序。破产法是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平均分配给所有的债权人,因此破产法是概括的执行程序法。
(三)破产法的功能
1.破产法能够公平地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最大程度上实现。
破产法最重要的功能是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的实现。破产法强制性地终止了债务的拖延,使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以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强制债务人在限期内重整,扭转经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使债权获得最大限度的清偿。破产法给予同一顺序同一性质的债权公平保护,清偿时按比例进行。这样就避免了因债权人请求权提出的先后以及债权人社会地位的不同而获得不同清偿的现象,公平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稳定了商业信用关系。
2.保护债务人利益,为债务人提供再生和重整的机会。
破产是将破产损失由债务人和债权人适当分担,以便债务人复兴。破产之后,破产企业的原投资人还可以再重新创业。如果债务人能够通过和解或重整达到预期的效果,还能避免破产,因此,破产本身就是一种挽救债务人的重要制度。
3.稳定社会秩序,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
破产法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各主体的利益,协调社会公共利益。通过企业破产能够维护市场信用,培育市场经济的信用文化和信用意识。[2]同时,破产法律制度要求各主体遵守诚实信用与公平清偿原则,防止破产欺诈和个别清偿,因此,破产法也能深刻影响社会的信用制度、信用文化,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此外,破产法可以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调整社会的产业与产品结构,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与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