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包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公司三种有限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1)有限责任公司规定股东人数限制的意义。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关系,所以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因此,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3)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可以用国有资产出资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我国公司法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资本最低限额。该要求与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有密切关系。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中重要的制度,以下对此予以简介。
(1)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所谓“认缴的出资额”就是股东承诺缴纳的出资额。由于我国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采用分期缴纳方式缴齐,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所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股东承诺缴纳的资本不一定等于实际缴纳的资本。此外,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无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究竟是多少,也无论是否采用分期缴纳出资的方式,在公司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都必须达到3万元。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考虑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缺乏股东的相互制衡,而股东又对公司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外的正常经营,我国公司法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为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清,不允许分期缴纳。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实缴资本制。此外,我国公司法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及行为的基本规则的重要文件,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之一。制定公司章程是多人的共同法律行为,须经全体制定人一致同意。公司章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全体制定人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就生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公司章程涉及如下法律问题:
(1)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公司章程是全体公司发起人共同意志的体现,自股东签署之时即生效,并不是登记才生效。因此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公司员工和公司债权人、债务人并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其主要内容由法律规定。公司章程的记载应当符合法定格式和要求。公司章程按照法律规定的事项记载完成以后,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指公司从事的行业、经营的项目的种类,是明确公司开展业务活动的界限,既便于政府监督管理,也便于经营管理人员执行。
第三,公司注册资本。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3万元,但无上限要求。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确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
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自然人股东应载明姓名,法人股东应载明名称。
第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是指出资的种类。不论股东是以货币、实物还是无形财产作为出资,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出资额是指各类出资的价值金额,应当以货币表示。出资时间是指股东出资的年月日,在股东分期缴付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当将各期出资的时间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六,公司的主要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主要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等。这些机构要依法设置,具体的产生办法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同时,这些机构的职权、议事程序和规则,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第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章程规定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
第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是约束公司行为及规范公司股东相互关系的重要文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以会议形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除了公司法以列举方式规定章程应载明的事项外,股东会会议还可以规定其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1)公司名称。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2)组织机构。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比较灵活。例如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3)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出资的形式。股东的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形式两种。
第一,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第二,股东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如自然人的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信用、设定担保的财产及劳务等。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股东出资的分期缴纳。我国《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3)股东缴纳出资的程序。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设立公司的前提条件,也是股东的法定义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果股东交付的是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4)股东出资的责任。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即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未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就是违反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构成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和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的违约,所以,他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并向其他已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申请设立登记。
(1)申请设立登记的经办人。全体股东在按照公司章程足额缴付各自认缴的首次出资额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指定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公司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律师。
(2)申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提交的文件包括:①全体申请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身份证明;③由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的公司章程;④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⑤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和自然人身份证明;⑥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⑧公司住所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3)符合公司设立登记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三)公司成立后向股东履行的义务
1.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是股东持有的、对公司享有权利的重要依据。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以及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如果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应当就其每一期出资,向其颁发出资证明书。新的出资证明书颁发后,公司应当缴回并注销原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
2.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公司持有的、记载股东情况的法律文件。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含义和意义
1.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含义。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的行为。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意义。
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具有价值并可转让。并且,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股权转让是重要的、合法的,甚至是唯一的退出机制。但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比较强,公司的组建依赖于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和共同利益关系,因此,法律一方面要确认并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股东间的相互信赖及其他股东的正当利益。
(二)股权转让的类型
按照股权转让的原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分为协议转让和依法强制转让两大类。
1.股权的协议转让。
股权的协议转让就是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股权转让。股权转让协议是股权的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协议。如果受让人就是公司的原有股东,一般并无限制;如果受让人是股东之外的其他人(第三人),则因维系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要求而有一定程序限制。这些限制主要有:
(1)向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并取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按照《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股东向公司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须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是以股东人数为标准,而不以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多少为标准。这是因为股权转让事宜不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内部决策问题;它需要考虑的是每个股东的意愿,而非大股东的意志,所以采用“股东多数决”而不是“资本多数决”。这既可以避免因少数股东的反对而否定多数股东的意愿,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股权转让的障碍、保障股东对其财产处分权的实现。
为了保障股东行使股份转让权、避免其他股东的不当或消极阻挠,公司法规定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答复;股东对股权转让的通知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则应购买要求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对外转让。
(2)其他股东行使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包括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和不同意该项转让的股东都有优先购买权。所谓“条件”是指股权转让方索取的对价,主要是股权转让的价金,也包括其他的附加条件。只有本公司其他股东购买出售股权的条件低于公司以外的受让人所出条件时,才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人。实践中还经常出现多个股东同时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对此,《公司法》第72条规定,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此处的“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就是指股权转让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份额。这就意味着,如果股东想要向现有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份,除了进行“向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并获得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现有股东还必须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其他股东行使了优先购买权,虽然股权出让方的股权得以出让,但拟获得股权者(第三人)依旧无法获得股权的受让。
2.依法强制执行的股权转让。
在股东个人的债权人主张债权时,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可以成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但是,股权不是简单的所有权,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经营,因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三)股权转让的其他程序要求
股权转让后,还应当办理以下手续:
1.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依照前述协议转让或强制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2.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
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3.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
依据我国《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所以,股权转让本身并不需要办理登记才生效,但如果不办理公司章程的变更登记,就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