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 第三节 刑  罚

第三节 刑  罚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分子的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刑罚的基本特征如下:

(1)刑罚只能适用于犯罪分子,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人,对只有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的人都不能适用刑罚。

(2)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适用刑罚。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适用。除了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个人都无权适用刑罚。

(4)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还可以判处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都不可达到刑罚制裁的严厉程度。

二、刑罚的种类

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一)主刑

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管制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执行的一种刑罚。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我国刑法规定,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

2.拘役

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近执行的一种刑罚。拘役是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主刑,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我国刑法规定,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有期徒刑是我国刑罚中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由于它的最低期限到最高期限的幅度大,适用面宽,既适用于较重的犯罪,又可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20年。

4.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罪犯终身自由,但是只要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在服刑期间如果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减刑或者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也可以被特赦释放。

5.死刑

死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一种刑罚。它是我国刑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一个主刑不仅可以适用一个附加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一种刑罚。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2.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权利;剥夺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以及剥夺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除此之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三、刑罚的具体运用

(一)量刑

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内判处刑罚。犯罪分子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二)累犯

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构成条件是: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前罪与后罪必须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后罪必须是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三)自首和立功

1.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分子必须自动投案。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人民法院裁判的行为。

(2)犯罪分子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全部罪行。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数罪,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和方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我国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五)缓刑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限内不再犯新罪或者符合法定的其他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既没有犯新罪,又没有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行为,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行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六)减刑

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

可以减刑,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应当减刑,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犯罪分子:(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我国刑法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七)假释

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有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八)时效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又称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以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