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第一节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和法人。内容是指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指向的事物,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等。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这条规定是平等原则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大部分是商品经济关系。商品经济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平等性。马克思曾经指出:“经济是天生的平等派。”可见,当事人地位平等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商品交换得以实现的保障。民法是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的基本法,自然应该把当事人地位平等当做自己首要原则。除此之外,民法所调整的其他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也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平等原则是民法的一条基本原则。民法的平等原则具体细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民事活动参加者的民事主体资格(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意志独立、行为自主,可以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来充分表达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原则要求保障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志自由,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含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双方和多方的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3)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4)意思表示的内容具有优先于法律推定条款或任意条款的效力:

(5)当事人有权选择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其行为无效。

(三)公平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该本着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而司法机关在裁判民事纠纷时,也应该遵循公平的观念和要求。公平原则具体体现在:

(1)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行使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2)民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或者进行其他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具有对应性,不得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对利益或损害的分配应持公平的态度;

(4)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无规定,而且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就应该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裁判。

(四)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的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该按照诚实、善意的态度,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民事主体的行为树立了一个诚信的标准,协调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

(1)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2)民事主体应当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和社会。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权利是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权利人行使权利超过法律和公共秩序所允许的范围,给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即为权利滥用。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就是指民事主体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所确定的正当界限,如果行使权利超过其限制,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则构成了权利滥用,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主要体现为:

(1)《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此为守法原则。

(2)《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为公序良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