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第一节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任务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犯罪的法律总称。简言之,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即规定什么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对各种犯罪行为如何适用刑罚。因为犯罪与刑罚密切联系,所以,刑法又被称为犯罪法或刑罚法。

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刑法是指规定刑法的一般原则、具体犯罪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的刑法是包括刑法典和单行刑事规范。这里是从狭义上论述的。

现行的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通过,同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共15章452条,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规定的是刑法指导思想和任务及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共5章101条。分则规定的是各种犯罪罪状和法定刑,分则将各种具体犯罪分为10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则共10章351条。

(二)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运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惩罚和保护两个方面,具体包括:(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刑法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在校大学生必须了解和学习。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就是刑法所特有的、贯彻刑法始终的根本准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对犯罪应如何处罚及处以何种刑罚,必须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石。该原则还派生出刑法的其他具体原则,如法不溯及既往、禁止类推适用等。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刑法面前人人平等意味着刑法对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平等的保护,对任何犯罪分子都严格依照法律认定犯罪,根据其犯罪事实与法律规定量刑,对被判处刑罚的任何人都严格依法执行刑罚。平等适用刑法,这是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要求,也是法治的内在要求。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轻重应与犯罪轻重相适应。它体现了罪与刑的基本关系,以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相结合的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主体再次犯罪的危险程度作为刑罚的尺度。换言之,刑罚既要与犯罪性质相适应,又要与犯罪情节相适应,还要与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只有罚当其罪,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积极作用,达到预防犯罪之目的。

三、刑法的效力范围

刑法适用范围又称刑法效力,是关于刑法在什么空间、时间内具有效力的问题。刑法适用范围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刑法的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涉及对国内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与国外犯(发生在本国领域外的犯罪)的效力。各国刑法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折中主义原则。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规定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也就是说,刑法对国内犯的基本适用原则是属地管辖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分子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侵害的不论是我国利益还是外国利益,适用我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境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在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国刑法。《刑法》所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之一。

2.属人管辖原则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刑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3.保护主义原则

《刑法》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确认了我国刑事管辖的保护主义原则,即不论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只要其在国外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权益就适用我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

《刑法》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肯定了我国刑法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和对国际犯罪的普遍管辖原则,即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公约或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分子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分子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1.刑法的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从刑法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刑法公布之后经过法律规定的一段时间再生效。

刑法的失效时间也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由于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然失效,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也就自行失效。

我国现行刑法是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1997年10月1日生效。

2.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的刑事法律制定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这一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对此,世界各地刑法采用不同的原则予以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原则:

(1)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的效力应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刑法没有溯及力。

(2)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而新刑法不认为犯罪的,只要该行为未经人民法院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即刑法有溯及力。

(3)如果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并且依照新刑法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不具有溯及力。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比新刑法重,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