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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史十二讲
1.11.4 四、开发黄河水运

四、开发黄河水运

元代黄河漕运的开发,主要是为了将西北地区所产粮食等物资运往京师大都。元朝建都大都,朝廷所需的江南财物,主要通过海运运至京师。“岁漕东南粟,由海道以给京师”。除了海运,元朝还陆续在今山东、河北等地修凿济州河、会通河和通惠河,从而划直开通连接江南和大都的京杭大运河,以替代隋唐以来那条以中原地区为中心的旧运河。这条航道在运输江南财物至京师、沟通南北交通方面起了一定作用,并为明清改建南北大运河奠定了基础。海运和大运河漕运是元朝纵贯南北的两条水运干线,除此之外,元朝统治者还加强横贯东西的漕运路线的建设,即将甘肃行省所产的粮食等物资,通过黄河运至大都。用忽必烈的话说,就是“物贡水行达京师”。

中统二年(1261)七月,忽必烈即命西京宣抚司造船,以备西夏漕运。至元元年(1264)五月,忽必烈派遣唆脱颜、郭守敬等人行视西夏河渠,并要求将视察的结果画成图上报朝廷。十二月,又“命选善水者一人,沿黄河计水程达东胜可通漕运,驰驿以闻”。派出专人巡视自宁夏至东胜黄河段的水文情况,为黄河漕运做考察准备工作。被选派的“善水者”就是郭守敬。次年,郭守敬从中兴乘舟,“顺河而下,四昼夜至东胜”。随后将视察的结果向忽必烈作了汇报,并建议修理查泊(今内蒙古包头西麻池西南)、兀郎海(即兀剌海,治今内蒙古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西南古城)等古渠。由于视察之功和郭守敬所具备的水利才识,他被任命为都水监的少监。都水监的前身是中统年间设置的漕运河渠司,至元二年改置为都水监,掌治河渠并堤防水利桥梁闸堰之事。都水少监级别仅次于都水监,为正五品,但都水监只设一名少监,却有两名都水监。

在忽必烈的支持下,经过郭守敬等人的实地考察,元时期从应理州(治今宁夏中卫)至东胜(治今内蒙托克托)段的黄河漕运,于至元四年正式全面贯通。该年四月,元朝政府从应理至东胜,设立了水站十所,并派遣忙古、锁赤等赍奉御宝圣旨,要求相关官员和纳邻站民,为水站配备水手240人,船只60艘。这10所水站,属于西夏中兴等路的有7站,属于东胜的有3站。当时东胜有船21艘,要求散给各站行用。只打忽等处旧有船36艘,要求修整。为了制造船只,增加漕运能力,制国用使司和西夏中兴等处宣抚司又从西宁州境的大通山区伐木,打造新船30艘。其余物料计该价钞40余锭,及工匠粮食等,令转运司应办。元朝政府并且设立“黄河漕运提举”一职,当是专门负责黄河漕运的官员,以加强对黄河漕运的管理。设立水站,配备水手、船只,指派专职官员加强管理,反映出元朝政府对黄河漕运的重视,也说明元代黄河漕运具备较大的规模,这在黄河水运史上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

由应理州至东胜的十所水站分别是:应理、鸣沙、灵州、中兴、定州、梧桐、怯竹里、九花、白崖子、只达温。

黄河漕运的具体情况是,宁夏漕粮装船之后,顺黄河而下,经由上述各水站,到东胜交卸;然后在东胜将漕粮以车载或牲驮的方式,经东胜到大都的陆站转运至大都。据吴宏岐的统计,上述水站共有漕船100艘、水手240名、马1 000匹、牛2 000只,运输工具的数量还是比较可观的。加上漕运利用的是自然水道,又是顺流而下,所以漕运量亦当十分可观。可见,宁夏至东胜段黄河水道,作为横贯元代西北和大都的交通运输线路的一部分,终元一代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但将宁夏地区的粮食大量地输送到大都,而且在联系大都和西北地区的交通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元朝政府还曾派出王思诚等官员进行实地考察,“欲疏凿黄河三门,立水陆站以达于关陕”,但终因工程艰险而作罢。

黄河漕运至京师的粮食,基本是宁夏本地所产,也有其他地区的粮食。如至正二十年(1360),由于元政府应付农民起义,军储仓廪不敷,朝官商议以为:“陕西所辖延安路,与东胜州相近有。今后专委陕西省官一员,延安路所出粮斛内斟酌交和籴,运赴东胜州收贮。”于是“差官于延安等处和籴粮斛,就于彼处创造船只,径由黄河运至东胜州,权且收贮,儧运入京”。当是将延安路出产的粮食,溯河运至东胜,再转运至大都。吴宏岐认为是将粮食先通过旱路运至宁夏,再顺河而下,运至东胜,再由东胜转运至大都。但这种运输方式的费用很大。唐代时,曾将由北都(治今山西太原)购到的军粮,溯河上运至灵州。说明此段黄河溯流亦可通航。元代亦当采用这种运输方式。同时,《析津志》所载“就于彼处(延安路)创造船只,径由黄河运至东胜州”,也说明当时从延安路溯河而上至东胜亦可通航。

黄河在兰州至东胜,蜿蜒千余里,将两岸切成若干个地理单元,因此沿河摆渡也是黄河水运的一个组成部分。西夏时期,就在黄河两岸设有24个渡口,每个渡口上设税监、出纳二名,负责征收渡船税。元代西北地区黄河摆渡的具体情况尚不清楚,但从史料中关于黄河摆渡“脚价”的支付、船钱的征收等方面的记载,也可以推断出当时黄河摆渡是属于政府管理的运输业。

大德五年(1301)“添支水旱脚价”规定:“黄河上水一两,下水七分,验实有斤重,于不以是何官钱内,即便放支。”九年,朝廷颁布的“摆渡船钱分例”规定:“人一名钞一分(凡随挑担负戴之物及老幼贫穷之人,并不算数),重大车一辆钞二钱,空大车一辆钞一钱,重小车一辆钞五分,空小车一辆钞二分,驮子一头钞二分,空头匹一头钞一分,羊猪每五口钞二分。”这两条史料说明,黄河摆渡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也有专门从事摆渡工作的苦力,管理人员的职责之一是负责征收摆渡费用和给苦力发放搬运费;摆渡的对象除了客旅之外,还有物资、车辆、牲畜等;摆渡中不向老幼贫穷之人收取费用;黄河摆渡的规模不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