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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概论
1.9.5 9.5 食品安全认证

9.5 食品安全认证

9.5.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9.5.1.1 无公害农产品概念及特点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主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和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认证,是政府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健康的一道基本安全线。

无公害农产品是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发展的基础,其必须达到以下要求:①产地生态环境必须达到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②必须按照农产品管理部分规定的生产方式进行生产;③产品必须对人体安全,符合有关卫生标准;④无公害农产品的品质,还应是优质的;⑤必须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或证书。因此,无公害农产品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污染、安全、优质并通过管理部门认证的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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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9.5.1.2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图案主要由麦穗、对勾和无公害农产品字样组成,标志整体为绿色,其中麦穗与对勾为金色。绿色象征环保和安全,金色寓意成熟和丰收,麦穗代表农产品,对勾表示合格。标志图案直观、简洁、易于识别,含义通俗易懂,见图9.1。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由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的,是施加于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或其外包装上的证明性标志。该标志的使用涉及政府对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保证和对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是国家有关部门对无公害农产品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农业部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标志的申请、审核、发放及跟踪检查工作,同时,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对该标志的使用进行统一的管理。

9.5.1.3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与管理标准体系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主要包括产地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标准和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三类。

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首先受到地域环境质量的制约,只有在生态环境良好的农业生产区域内才能生产出优质、安全的无公害农产品。因此,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GB/T 18407—2001)对产地的空气质量、农田灌溉水质、畜禽养殖用水水质、渔业水质和环境土壤等都作出规定:①强调无公害农产品必须产自良好的生态环境地域,以保证无公害农产品最终产品的安全性;②促进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是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包括生产无公害食品的农业投入使用准则和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农业投入使用准则中对生产过程中应用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水产养殖用药、兽医防疫和畜禽产品加工用水水质等都作了相关规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是按作物种类、畜禽种类等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定分别制定的,用于指导无公害食品生产活动,规范无公害食品生产,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程。

无公害农产品标准是衡量无公害农产品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虽然和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类似,规定了产品的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和卫生品质,但其外观和营养品质不高于国家标准,重点突出了卫生品质,卫生品质指标的制定与当前生产实际紧密结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品标准反映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和控制的水平,突出了无公害农产品无污染、食用安全的特性。现行的无公害产品标准包括两部分:农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食品安全要求(GB 18406—2001)和无公害食品产品标准(NY)。

除上述三类指标之外,无公害农产品标准中还包括一类“无公害食品包装、标签、储运标准”,该系列标准将对无公害农产品的标志、标签、包装和储运进行规定。

9.5.1.4 无公害农产品申报要求

(1)产地环境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灌溉水(畜禽饮用水、加工用水)、土壤、大气等符合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质量要求,产地周围3 km内没有污染企业,蔬菜、茶叶、果品等产地应远离交通主干道100 m以上。

(2)产地规模 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规模应集中连片,产品相对稳定。粮油作物达2 000亩以上,露地蔬菜(含西甜瓜)500亩以上,设施蔬菜200亩以上,茶、果300亩以上,食用菌15亩以上,蛋用家禽栏存5 000羽以上,肉用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生猪年出栏5 000头以上,奶牛栏存100头以上,羊栏存500只以上,水产品生产基地在2 000亩以上。

(3)产地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产品的生产过程应具备以下质量控制措施:①按照有关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规程,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操作规范并组织生产;②建立严格的农药(兽药、渔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物制剂等投入品使用登记制度和动物用药记录、休药期记录,建立生产过程台账,规范使用、限用农药(兽药),严禁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畜禽产品产地应提供动物防疫监测机构监测的无法定一、二类动物疫病及其他人畜共患病的监测报告;③建立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点、病虫害预测预报站(点)和产品快速检测点(站),对产地环境和上市前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④产品必须要有注册商标,且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4)申报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9.5.1.5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的前提条件

在企业准备上交无公害申请书前,应先准备好以下材料:①认真准确填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申请书》;②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者必须具备的资质证明文件;③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⑤《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产地环境现状评估报告》或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要求的《产地环境调查报告》;⑥《产品检验报告》(1年之内);⑦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9.5.1.6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程序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包括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方面。产地认定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认定结果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备案、编号;产品认证是在产地认定的基础上对产品生产全过程的一种综合考核评价,由中心统一组织实施,认证结果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公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证程序具体如下。

(1)产地认定申请 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国农业信息网站下载获取。

申请人向产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②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③产地环境状况说明;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⑤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⑥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⑦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⑧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2)产地认定材料审查和现场检查

1)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意见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对产地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材料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参加的检查组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

5)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3)环境检测

1)申请材料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四)对其产地环境进行抽样检验。

2)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出具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分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3)环境检验不合格或者环境评价不符合要求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产地认定评审及颁证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审查、现场检查、环境检验和环境现状评价符合要求的,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定终审结论。

2)符合颁证条件的,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

3)不符合颁证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9.5.1.7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

(1)产品认证申请 获得产地认定证书的申请人向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承办机构)领取《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或者从中心网站下载。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级承办机构递交以下材料:①《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复印件);③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⑤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⑥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⑦“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订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⑧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⑨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复印件;⑩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〇11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省级承办机构初审及产品抽检

1)省级承办机构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并录入有关认证信息。

2)按照程序文件规定,审查申请书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附报材料是否完整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是否有效。

3)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核实申请材料填写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生产过程是否有禁用农业投入品使用和投入品使用不规范的行为。

4)申请材料不规范的,省级承办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5)申请材料初审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检测。

6)完成认证初审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

7)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连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以“报审单”形式按规定报中心所属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同时将《认证信息登录表》报中心审核处。

(3)专业认证分中心复审 各专业认证分中心接收省级承办机构报送的认证申请材料及《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后复查省级承办机构初审情况和相关申请材料。

1)审查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的可行性。

2)审查生产记录档案和产品《检验报告》的符合性。

3)根据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通知省级承办机构或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必要时组织现场核查。

4)按照审查分工完成认证材料的复审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填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

5)及时将认证申请审查情况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以“报审单”形式报中心审核处。

(4)中心终审及颁证 中心接受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报送的“报审单”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报告》等材料后,根据三个专业认证分中心审查推荐情况,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评审专家会对材料进行终审。

1)符合颁证条件的,由中心主任签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并核发认证标志。

2)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中心书面通知相应的分中心、省级承办机构和申请人。

3)《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证书持有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按照本程序重新办理。

9.5.2 绿色食品认证

9.5.2.1 绿色食品概念

绿色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特定的生产方式就是指按照标准生产、加工,对产品实施全程质量控制,依法对产品实行标志管理。

我国规定绿色食品分为AA级和A级两类。AA级绿色食品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要求,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身体健康的物质,按有机生产方式生产,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A级绿色食品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 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为了和国际相关食品接轨,在标准上与其一致。目前AA级绿色食品标准已达甚至超过国际有机农业运动联盟的有机食品基本标准的要求,AA级绿色食品已具备了走向世界的条件,这是AA级与A级的根本区别。在AA级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上禁止使用任何化学合成物质,而在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物质。

9.5.2.2 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图形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蓓蕾。标志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安全,整个图形表达明媚阳光下的和谐生机,提醒人们保护环境,创造自然界新的和谐。

绿色食品标志是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证明食品商品具有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的品质特性,包括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文“绿色食品”、英文“Green Food”和中英文与图形组合共四种形式,见图9.2至图9.5。其中,AA级绿色食品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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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2 绿色食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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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3 绿色食品标志、文字组合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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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4 绿色食品中文标准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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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5 绿色食品英文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认证许可使用,以国家《商标法》和《合同法》为法律依据,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以年检和抽检为手段,监督检查企业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控制措施,查处产品质量问题,对在年检和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随时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9.5.2.3 绿色食品质量标准体系

绿色食品标准是国家行业标准,对经认证的绿色食品企业而言,是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绿色食品标准以全程质量控制为核心,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产地的空气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标准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提出了绿色食品产地土壤肥力分级和土壤质量综合评价方法。该标准适用于绿色食品(AA级、A级)生产的农田、菜地、果园、牧场、养殖场和加工厂。

(2)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标准 该标准是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核心内容,包括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2部分。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准用、禁用和限制性使用的生产资料(包括农药、肥料、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兽药及水产品养殖用药),从而为截断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源,保证产地和产品不受污染提供了保证。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是以上述准则为依据,按作物种类、畜禽种类和不同农业区域的生产特性分别制定的,用于指导绿色食品的生产活动,规范绿色食品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包括农产品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和食品加工等技术操作规范。

(3)绿色食品产品标准 该标准是衡量绿色食品最终产品质量的指标尺度。它虽然和普通食品的国家标准一样,规定了食品的外观品质、营养品质和卫生品质等内容,但其卫生品质要求高于国家现行标准,主要表现在对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的检测项目种类多、指标严,反映了绿色食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水平,突出了绿色食品无污染、安全的卫生品质。

(4)绿色食品包装标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进行绿色食品包装时应遵循的原则,包装材料的范围、种类,包装材料上的标示内容等。

(5)绿色食品储存、运输标准 该标准对绿色食品储运的条件、方法、时间作出规定,以保证绿色食品在储运过程中不遭受污染、不改变品质,并有利于环保、节能。

(6)其他相关标准 此类标准包括《绿色食品生产资料认定标准》、《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认证标准》等,此类标准都是促进绿色食品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的辅助性标准。

以上标准对绿色食品产前、产中和产后即“从农田到餐桌”全过程质量控制技术和指标作了全面的规定,构成了一个科学、完整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

9.5.2.4 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

国家对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的范围有明确的规定。以“食”字或“健”字登记的保健食品,均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经国家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品种,如紫苏、菊花、白果、陈皮、红花等,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药品、香烟不可申报绿色食品标志。

按照绿色食品标准,暂不受理蕨菜、方便面、火腿肠、叶菜类酱菜的申报。为了推动绿色食品事业的发展,1992年11月,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成立中国绿色食品的发展中心,为绿色食品的具体管理部门。并先后在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成立了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开展绿色食品的质量检验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审核工作。在受理的几千个产品品种中,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定,到2000年年底,全国有5大类1 000多个产品获得了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使绿色食品开发数量迅速增加。

9.5.2.5 绿色食品认证程序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工作,依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凡具有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国内企业均可按本程序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境外企业另行规定。

(1)认证申请

1)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及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省绿办)领取《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资料,或从中心网站下载。

2)申请人填写并向所在省绿办递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申请书》、《企业及生产情况调查表》及以下材料:①保证执行绿色食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②生产操作规程(种植规程、养殖规程、加工规程);③公司对“基地+农户”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合同、基地图、基地和农户清单、管理制度);④产品执行标准;⑤产品注册商标文本(复印件);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⑦企业质量管理手册;⑧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通过体系认证的,附证书复印件)。

(2)受理及文审

1)省绿办收到上述申请材料后,进行登记、编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认证材料的审查工作,并向申请人发出《文审意见通知单》,同时抄送中心认证处。

2)申请认证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收到《文审意见通知单》后10个工作日提交补充材料。

3)申请认证材料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本生长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4)申请认证材料合格的,执行“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3)现场检查、产品抽样

1)省绿办应在《文审意见通知单》中明确现场检查计划,并在计划得到申请人确认后委派2名或2名以上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

2)检查员根据《绿色食品检查员工作手册》(试行)和《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试行)中规定的有关项目进行逐项检查。每位检查员单独填写现场检查表和检查意见。现场检查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绿办递交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有关调查资料。

3)现场检查合格,可以安排产品抽样。凡申请人提供了近1年内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并经检查员确认,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检测项目和质量要求的,免产品抽样检测。

4)现场检查合格,需要抽样检测的产品安排产品抽样:①当时可以抽到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依据《绿色食品产品抽样技术规范》进行产品抽样,并填写《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同时将抽样单抄送中心认证处,特殊产品(如动物性产品等)另行规定;②当时无适抽产品的,检查员与申请人当场确定抽样计划,同时将抽样计划抄送中心认证处;③申请人将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和检测费寄送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

5)现场检查不合格,不安排产品抽样。

(4)环境监测

1)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由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同步完成。

2)经调查确认,产地环境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规定的免测条件,免做环境监测。

3)根据《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调查确认,有必要进行环境监测的,省绿办自收到调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绿色食品定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环境监测,同时将通知单抄送中心认证处。

4)定点环境监测机构收到通知单后,4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监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环境监测情况表》,直接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5)产品检测绿色食品定点产品监测机构自收到样品、产品执行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抽样单》、检测费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工作,出具产品检测报告,连同填写的《绿色食品产品检测情况表》,报送中心认证处,同时抄送省绿办。

(6)认证审核

1)省绿办收到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将认证申请材料、检查员现场检查评估报告、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报告及《省绿办绿色食品认证情况表》等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

2)中心认证处收到省绿办报送材料、环境监测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及申请人直接寄送的《申请绿色食品认证基本情况调查表》后,进行登记、编号,在确认收到最后1份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下发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

3)中心认证处组织审查人员及有关专家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4)审核结论为“有疑问,需现场检查”的,中心认证处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计划,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得到申请人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派检查员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5)审核结论为“材料不完整或需要补充说明”的,中心认证处向申请人发送《绿色食品认证审核通知单》,同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需在20个工作日内将补充材料报送中心认证处,并抄送省绿办。

6)审核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的,中心认证处将认证材料、认证审核意见报送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

(7)认证评审

1)绿色食品评审委员会自收到认证材料、认证处审核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全面评审,并作出认证终审结论。

2)认证终审结论分为2种情况:认证合格和认证不合格;

3)结论为“认证合格”,执行第8条“颁证”。

4)结论为“认证不合格”,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在作出终审结论2个工作日内,将《认证结论通知单》发送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本生产周期不再受理其申请。

(8)颁证

1)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办证的有关文件寄送“认证合格”申请人,并抄送省绿办。申请人在60个工作日内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中心主任签发证书。

9.5.3 有机食品认证

9.5.3.1 有机食品概念

有机食品是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具有资质的独立的认证机构认证的一切农副产品,如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蜂产品及调料等。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是指遵照一定的有机农业生产标准,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有机食品在不同的语言中有不同的名称,国外最普遍的叫法是“organic food”,在其他语种中也有称生态食品、自然食品等。联合国粮农和世界卫生组织(FAO/WH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将这类称谓各异但内涵实质基本相同的食品统称为“organic food”,中文译为“有机食品”。

9.5.3.2 有机产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标志”的主要图案由三部分组成,见图9.6,即外围的圆形、中间的种子图形及其周围的环形线条。

标志外围的圆形形似地球,象征和谐、安全,圆形中的“中国有机产品”字样为中英文结合方式。既表示中国有机产品与世界同行,也有利于国内外消费者识别。

标志中间类似于种子的图形代表生命萌发之际的勃勃生机,象征了有机产品是从种子开始的全过程认证,同时昭示出有机产品就如同刚刚萌发的种子,正在中国大地上茁壮成长。

种子图形周围圆润自如的线条象征环形道路,与种子图形合并构成汉字“中”,体现出有机产品植根中国,有机之路越走越宽广。同时,处于平面的环形又是英文字母“C”的变体,种子形状也是“O”的变形,意为“China organic”。

绿色代表环保、健康,表示有机产品给人类的生态环境带来完美与协调。橘红色代表旺盛的生命力,表示有机产品对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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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9.6 有机产品与有机转换产品标志

9.5.3.3 有机产品标准

我国的有机产品标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于2005年1月19日正式发布,并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国家标准的标准号为GB/T 19630—2005,分为四个部分。

GB/T 19630.1—2005有机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蜜蜂和蜂产品4个内容,作物种植又附加了食用菌栽培和野生植物采集的内容)。

GB/T 19630.2—2005有机产品:加工。

GB/T 19630.3—2005有机产品:标志与销售。

GB/T 19630.4—2005有机产品:管理体系。

将管理体系单列为国家标准的一个部分,这在国际上属于第1次,表明了有机产品认证中管理体系的重要性。国家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是我国有机产品事业的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标志着我国有机产品认证事业走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9.5.3.4 我国有机食品认证范围及要求

目前经认证的有机食品主要包括一般的有机农作物产品(例如粮食、水果、蔬菜等)、有机茶产品、有机食用菌产品、有机畜禽产品、有机水产品、有机蜂产品、采集的野生产品以及用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国内市场销售的有机食品主要是蔬菜、大米、茶叶、蜂蜜等。有机食品判断标准有以下几种:①原料来自于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或野生天然产品;②有机食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循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标准,禁止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激素、抗生素、食品添加剂等,禁止使用基因工程技术及该技术的产物及其衍生物;③有机食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和追踪体系,因此一般需要有转换期,这个转换过程一般需要2~3年,才能够被批准为有机食品;④有机食品必须通过合法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认证。

9.5.3.5 有机食品认证程序

(1)申请

1)申请人向分中心提出正式申请,领取《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和交纳申请费。

2)申请人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表》,同时领取《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和《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等文件。

3)分中心要求申请人按GB/T19630.4“审查”的要求,建立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的技术措施和质量信息追踪及处理体系。

(2)预审并制定初步的检查计划

1)分中心对申请人预审。预审合格,分中心将有关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根据分中心提供的项目情况,估算检查时间(一般需要2次检查:生产过程1次,加工1次)。

3)认证中心根据检查时间和认证收费管理细则,制定初步检查计划和估算认证费用。

4)认证中心向企业寄发《受理通知书》、《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简称《检查合同》)并同时通知分中心。

(3)签订有机食品认证检查合同

1)申请人确认《受理通知书》后,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

2)根据《检查合同》的要求,申请人交纳相关费用的50%,以保证认证前期工作的正常开展。

3)申请人委派内部检查员(生产、加工各1人)配合认证工作,并进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4)所有材料均使用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各1份,拷贝给分中心。

(4)审查

1)分中心对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综合审查。

2)分中心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材料拷贝给认证中心。

3)认证中心审查并作出“何时”进行检查的决定。

4)当审查不合格,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且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5)实地检查评估

1)全部材料审查合格以后,认证中心派出有资质的检查员。

2)检查员应从认证中心或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本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

3)必要时,检查员需对土壤、产品抽样,由申请人将样品送指定的质检机构检测。

(6)编写检查报告

1)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2)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认证中心。

(7)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认证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颁证评估表。

2)提出评估意见并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8)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 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1年。

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召开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成员与申请人如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关系,应回避。

1)同意颁证。申请内容完全符合有机食品标准,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2)有条件颁证。申请内容基本符合有机食品标准,但某些方面尚需改进,在申请人书面承诺按要求进行改进以后,亦可颁发有机食品证书。

3)有机转换颁证。申请人的基地进入转换期1年以上,并继续实施有机转换计划,颁发有机转换基地证书。从有机转换基地收获的产品,按照有机方式加工,可作为有机转换产品,即“转换期有机食品”销售。

4)拒绝颁证。申请内容达不到有机食品标准要求,技术委员会拒绝颁证,并说明理由。

(9)有机食品标志的使用 根据证书和《有机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签订《有机食品标志使用许可合同》,并办理有机食品商标的使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