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辐照食品潜在的安全问题
6.3.1 辐照食品标志问题
因为辐照食品的特殊性,世界各国均要求对辐照食品进行严格标志,例如,FDA要求在辐照食品上加贴带有辐照标志的标签,并注有“经辐照加工”或“经辐照处理”字样。德国规定经过辐射处理的食品及含辐射成分的食品必须做出相应的标记,此要求适用于对向消费者提供的散装或者包装食品,在食品的成分中被辐射过的配料部分。
在我国对辐照食品的标志同样有严格的规定。早在1986年,我国就出台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规定(暂行)》,并陆续发布了粮食、蔬菜、水果、肉及肉制品、干果、调味品等6大类允许辐照食品名录及剂量标准。1996年4月5日颁布了《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辐照食品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和限定的剂量标准内,如超出允许范围须事先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其中第19条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志(标志为圆形、白底绿色,图案上方标中文“辐照食品”,下方标英文“IRRADIATEDFOOD”)。
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04)中也明确要求,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应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辐照香辛料类卫生标准》(GB 14891.4—1997)中也标明,辐照香辛料的包装上应注明“辐照香辛料”字样,最小包装上要统一粘贴辐照食品标志。
按照卫生部颁布的《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辐照食品在包装上必须贴有卫生部统一制定的辐照食品标志。当辐照剂量大于或等于215 kGy时,肉类、鱼制品、豆腐干等在室温存放730 d仍未见腐败变质现象,在市场上的保质期很长,但未注明采用的食品辐照技术,也没有标志。这显然是与实际情况不符。
6.3.2 辐照工艺滥用问题
辐照工艺作为一种有效的食品保藏手段,目前已在食品加工行业中广泛运用,但有些食品加工企业却利用辐照工艺处理劣质不合格食品和食品原料。目前,市场上存在很多利用辐照工艺处理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原料,特别是一些用其他工艺不能达到杀菌目的或造成营养素破坏的,通常采用辐照工艺,以粉状调味料、农副产品、胶囊食品等多见。正是由于辐照工艺具有杀菌效果好的优点,使得部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收购低劣的食品原料和半成品,生产加工出成品后,通过采用辐照工艺,达到“合格品”的目的。
6.3.3 消费者对辐照食品的认识问题
消费者对辐照食品的认识存在误区,也是辐照食品加工企业不愿在辐照食品标签上标明标志的主要原因之一。长期以来,消费者对放射性物质存在着恐惧心理,对辐照食品也缺乏常识性的了解,误认为经过辐照工艺加工的食品,要么品质较差,要么食品中存在放射性物质,食用后可能导致肿瘤。因此,消费者对辐照食品往往敬而远之,这也使得辐照食品不能像普通食品一样被消费者接受。
6.3.4 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问题
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辐照食品的监督检查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进行1次抽检,抽检结果于同年10月报卫生部,并由卫生部统一发布,而事实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对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过程中,很少或几乎没有将辐照食品列入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原因有以下2点:①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本身不具有辐照工艺的设备和条件,往往委托辐照中心进行加工,因此很容易隐瞒在加工过程中采用了辐照工艺;②辐照中心是接受委托,对提供的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进行辐照加工,往往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不会主动向卫生行政部门上报辐照食品的加工情况,这种委托方与加工方之间的“默契”,使得卫生行政部门无法全面掌握辐照食品的真实情况,难以有效地进行监管,从而使辐照食品的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漏洞。
6.3.5 与辐照食品管理配套的法律法规问题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辐照食品监督管理没有具体明确的条款,《管理办法》是目前对辐照食品进行监督管理的唯一依据,该办法偏重于对辐照食品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对辐照加工单位或个人以及委托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在采用辐照工艺加工食品时如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包括品种、数量、批次等,均缺少相应的规定。由于没有规定,也就无法明确责任,造成大量没有辐照食品标志的辐照食品进入市场,加上目前地方各级卫生监督部门缺少鉴别辐照食品与非辐照食品的手段和方法,因而也只能将辐照食品当做普通食品管理。另外,《管理办法》对未取得批准文号而擅自扩大辐照食品品种的行为也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也使得卫生行政部门即使发现辐照食品的品种超范围,也无法对加工者和委托者实施有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