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概论
1.2.3 2.3 畜禽产品

2.3 畜禽产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畜牧业持续稳定发展,已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支柱产业,在发展国民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0年,我国肉类产量达6 250万吨,禽蛋产量达2 220万吨,分别占世界总产量的27.4%和40.7%,居世界首位;乳及乳制品产量从1979年的90万吨发展到2000年的900万吨,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可以说满足了不同消费层次对动物产品的需求,实现了产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两个跨越,畜牧业生产正在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但是,我国的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比较突出,动物产品污染和有毒有害物质残留较为严重,给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我国动物产品的进出口贸易。

2.3.1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安全要求

无公害畜禽肉产品是指在符合无公害畜禽肉产地环境评价要求的条件下生产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强制标准规定的安全允许范围内,并符合GB18406.3的要求。GB/T 18406.3对动物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提出了明确规定,其中重金属、农药残留量、兽药残留量和激素共23项,微生物指标4项。且要求无公害畜禽肉产品应检验检疫合格。

2.3.2 畜禽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

2.3.2.1 选址与设施

(1)畜禽养殖地、屠宰和畜禽类产品加工厂必须选择在生态环境良好、无或不直接受工业“三废”及农业、城镇生活、医疗废弃物污染的生产区域。选地应参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避开水源防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地区,符合环境保护、兽医防疫要求,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和生活区要分开。

(2)养殖区周围500 m范围内、水源上游没有对产地环境构成威胁的污染源,包括工业“三废”、农业废弃物、医院污水及废弃物、城市垃圾和生活污水等污物。

(3)与水源有关的地方病高发区,不能作为无公害畜禽肉类产品生产、加工地。

(4)养殖地应设置防止渗漏、径流、飞扬且具有一定容量的专用储存设施和场所,设有粪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处理应符合GB7959和GB 14554的规定,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应符合GB16548的有关规定,排放出的生产的加工废水应符合GB 8978的有关要求。

(5)饲养和加工场地应设有与生产相应的消毒设施、更衣室、兽医室等,并配备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肉类加工厂卫生应符合GB12694的有关规定。

2.3.2.2 畜禽饮用水、大气环境

畜禽饮用水质量、生产加工环境空气质量、畜禽场空气环境质量和畜禽类产品加工水质指标应符合《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NY 5027—2008)等相应标准的规定要求。

2.3.2.3 防疫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 16549—1996)规定的要求进行。

(2)采用“全进全出”养殖管理模式,生产地应建有隔离区。

(3)实施灭鼠、灭蚊、灭蝇,禁止其他家畜禽进入养殖场内。

(4)发现疫情应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接受防疫机构的指导,尽快控制、扑灭疫情,病死畜禽按《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 16548—1996)的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2.3.2.4 消毒要求

(1)养殖场应建立消毒制度,定期开展场内外环境消毒、畜禽体表消毒、饮用水消毒等不同消毒方式。

(2)使用的消毒药应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

(3)进出车辆和人员应严格消毒。

2.3.3 动物养殖场废弃物污染的控制

规模化畜禽业的发展在解决了畜产品供给和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畜禽业的这种大规模集约化养殖及畜禽养殖区的城市化,畜禽粪便不能及时为农业利用,也难以进行有效处理,加之农业上由传统的使用有机肥转向大量使用化学肥料,畜禽粪便利用率低,成为严重的环境污染物,畜禽粪便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三个方面:粪便、污水和大气污染。

(1)采用多种技术对畜禽粪便进行处理,这样,可提高畜禽粪便作为农业肥料的利用效率,并可杀灭病原菌。既增加了养殖业的收入,又减少了农业污染。

(2)降低饲料中的矿物质及粗蛋白含量,以达到降低粪便中的氮和矿物质含量的目的。制定有关法规,限制某些抗生素及药物的滥用。

(3)充分考虑不同地区自然、生态和社会等条件的差异,制定畜禽粪便管理政策,控制粪便的产生、播撒和处置。

(4)采取收排污费的方式,能有效地减少粪便不恰当处理和储存给农业造成的污染。

2.3.4 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

2.3.4.1 饲料原料卫生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

(1)质量要求 我国对饲料的卫生质量要求在GB 13078—2001中有明确的规定,该标准规定矿物质饲料石粉、硫酸亚铁、硫酸镁、磷酸盐、沸石粉、膨润土、麦饭石、硫酸铜、硫酸锰、硫酸锌、碘化钾、碘酸钙、氯化钴、氧化锌、鱼粉、肉粉、肉骨粉,家禽、猪配合饲料,牛、羊精料补充料,猪、家禽浓缩饲料,猪、家禽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中砷的限量(2~10 mg/kg);生长鸭、产蛋鸭、肉鸭配合饲料,鸡、猪配合饲料,奶牛、肉牛精料补充料,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骨粉、肉骨粉、鱼粉、石粉、磷酸盐,产蛋鸡、肉用仔鸡、仔猪、生长肥育猪复合预混合饲料中铅的限量(5~40 mg/kg)等,还有霉菌、黄曲霉毒素、农药残留量等,以确保饲料的安全。

(2)质量控制

1)制定法规,加强管理 2001年国家正式启动了“饲料安全工程”,根据我国饲料安全问题的特点,颁发了一系列法规和管理办法,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兽药管理条例》、《动植物检疫法》、《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等。

2)推行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zard analysis and critical control point,HACCP)管理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是保证饲料和食品安全面对生产全过程实行的预防性控制体系,即通过对畜产品、饲料加工的每一步骤进行危害因素分析,确定关键控制点,确立符合每个关键控制点的临界限,控制可能出现的危害。同时,建立临界限的检测程序、纠正方案、有效档案记录和保存体系,以保证最终产品中各种药物残留和卫生指标均在控制限以下,从而确保饲料产品的安全。

3)良好操作规范(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GMP)管理和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 良好操作规范(GMP)的宗旨是针对质量管理控制的一种“事前”严防和“事后”监督检验的措施。一般要求加药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生产企业在注册时就要达到良好操作规范(GMP)验收标准。因此,它是一个建厂注册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不得生产或限期达到要求后才能生产。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是使客户或政府对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和质量合格证的认可,提高质量管理的信誉度。

4)技术措施 最终解决饲料和畜产品安全问题必须依赖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由于肉骨粉、油脂、抗生素、高铜、砷制剂等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对动物生产性能和饲料利用效率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停止这些物质的使用对动物生产性能乃至整个农业和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取消或限制具有安全隐患的饲料原料和生长促进剂后如何提高或保证动物的生产水平和效益是当前国际动物科学和动物营养与饲料科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2.3.4.2 饲料添加剂使用要求与安全控制

(1)注意使用对象,重视生物学效价。

(2)正确选用产品,确定适宜的添加量。

(3)注意理化特性,防止配伍拮抗。

(4)重视配合比例,提高有效利用率。

(5)加强技术管理,采用科学生产工艺。

(6)注意贮运条件,及时使用产品。

2.3.4.3 兽用药物选用与安全控制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防止动物发病死亡。必要时进行预防、治疗和诊断疾病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兽药质量标准》、《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的相关规定。所有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进口兽药许可证》的供应商。所用兽药的标签应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标签与说明书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兽药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允许使用消毒防腐剂对饲养环境、厩舍和器具进行消毒,但应符合各类动物饲养管理准则的规定。

(2)应使用疫苗预防动物疾病,所用疫苗应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3)允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二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规范》二部收载的用于动物的兽药用中药材、中药成方制剂。

(4)允许使用无公害食品——肉羊、肉牛、肉鸡、生猪、蛋鸡、奶牛、水产品饲养兽药使用准则附录中的抗菌药和抗寄生虫药,其中治疗药应凭兽医处方购买,还应注意以下几点:①严格遵守规定的用法与用量;②休药期应遵守无公害食品——肉羊、肉牛、肉鸡、生猪、蛋鸡、奶牛、水产品饲养兽药使用准则附录中规定的时间,附录中未规定休药期的品种应遵守肉不应少于28 d,蛋不应少于7 d的规定。

(5)建立并保存免疫程序记录,建立并保存全部用药的记录,治疗用药记录包括动物的编号、发病时间及症状、治疗用药物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途径、给药剂量、疗程、治疗时间等,预防或促生长混饲给药记录包括药品名称(商品名及有效成分)、给药剂量、疗程等。所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6)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兽药。

(7)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

(8)禁止使用有致畸、致癌、致突变作用的兽药。

2.3.5 动物产品安全生产技术规程

(1)引种原则

1)能适应当地生产环境。

2)与生产目的相符。

3)生产性能高而稳定。

(2)引种的技术要点

1)了解品种特性。

2)实行批次引种。

3)做好引种准备。

4)选择好引种季节。

5)严格检疫制度。

6)保证引入种群健康。

7)注意引种过程安全。

2.3.6 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疫与检验

动物检疫(animal quarantine)是指由国家法定的检疫、检验监督机构和人员,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检疫对象和检疫检验标准,对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行政措施。与动物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

2.3.6.1 动物检疫的原则

(1)依法实施的原则。

(2)尊重事实的原则。

(3)尊重科学的原则。

(4)促进生产,有利流通的原则。

(5)预防为主的原则。

(6)检疫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

检疫作为执法行为,不能与经营合在一起,只有分离,才能体现检疫行为的公正性。

2.3.6.2 动物检疫的范围

(1)动物检疫的实物范围 按照动物检疫实物的类别,动物检疫的范围有三种情况。

1)国内动物检疫的范围主要是家畜、家禽及畜禽产品。

2)出入境动物检疫的范围主要是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3)运载、饲养动物及其产品的工具。

(2)动物检疫的性质范围 按照动物检疫的性质,动物检疫的范围有以下五个方面。

1)生产性动物检疫包括国营农场、牧场、部队、集体或个体饲养畜禽的检疫。

2)贸易性动物检疫包括进出口和国内市场交易、屠宰的畜禽及其产品的检疫。

3)非贸易性动物检疫包括国际邮包、展品、援助、交换、赠送以及旅客携带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4)观赏性动物检疫包括动物园的观赏性动物、艺术团体的演出动物等的检疫。

5)过境性动物检疫包括通过国境的列车、飞机运载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

2.3.6.3 动物检疫对象

动物检疫对象是指动物检疫中各国政府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规定的应检疫的动物疫病。在选择动物检疫对象时,主要是根据以下因素来决定的:①危害性大而目前防治困难大或耗费财力大的疫病,如禽流行性感冒(高致病性禽流感)、痒病、牛海绵状脑病等;②急性烈性动物传染病,如猪瘟、鸡新城疫等;③人畜共患的一些疫病,如炭疽、布鲁菌病等;④我国尚未发生的国外传染病,如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

2.3.6.4 动物检疫的方式

动物检疫的方式可分为现场检疫和隔离检疫两种情况。

(1)现场检疫 现场检疫的概念是指动物在交易、待宰、待运或运输前后,以及到达口岸时,在现场集中进行的检疫方式。

(2)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的概念是指将动物放在具有一定条件的隔离场或隔离圈(列车箱、船舱)进行的检疫方式。

2.3.6.5 检验

动物性产品的质量检验从检验的内容分为屠宰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大类。屠宰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宰前检验主要检验群体检查和个体检查,通过观察动物的行为、体温等症状;宰后检验主要是淋巴系统和内脏器官组织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