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反驳及其方法
一、什么是反驳
反驳就是根据一个或一些真实的判断,并借助推理来确定某一判断的虚假性或某个论证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例如:
人们针对“吸烟无害论”这一观点指出:“凡是违反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而‘吸烟无害论’是违反事实的观点,可见,‘吸烟无害论’是错误的”。
这段议论就是一个反驳,它用了“凡是违反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和“‘吸烟无害论’是违反事实的观点”这样两个真实的判断,借助三段论推理,以此来确定了“吸烟无害论”的虚假性。
前面所介绍的论证是确定某个判断的真实性,反驳则是要确定某个判断的虚假性。可以说,前者在于立,而后者在于破。“立”和“破”都是属于广义的逻辑论证。也可以说,“破”在某种意义上就是“立”,要确定某一判断P的虚假性,而实际上就是确定“并非P”的真实性。由此可见,反驳也是一种论证,只不过它是一种特殊的论证。由于反驳是一种特殊的论证,它的结构和论证相似,也是由三个部分所组成的。这三个部分即是:被反驳的论题、反驳的论据和反驳方式。
被反驳的论题,就是在反驳中被确定为虚假的判断。如上例中,被反驳的论题就是“吸烟无害论”。
反驳的论据,就是在反驳中引用来作为反驳根据的判断。如上例中的“凡是违反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和“‘吸烟无害论’是违反事实的观点”这两个判断就是用来反驳对方论题的真实判断,即反驳的论据。
反驳方式,就是在反驳中所运用的推理形式。如上例中所运用的反驳方式,即推理形式为三段论,其推理过程如下:
凡是违反事实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吸烟无害论”是违反事实的观点;
所以,“吸烟无害论”是错误的。
二、反驳的方法
反驳是针对某一论证来展开的。由于任何一个论证都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这三个部分所构成的,因此,反驳就要针对这三个部分而进行。只要反驳了其中任何一个部分,都可以使得对方的论证不能成立。因而,反驳就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反驳论题、反驳论据和反驳论证方式。
(一)反驳论题
反驳论题,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的判断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的思维过程。
论题是一个论证的中心。反驳了对方的论题,不仅可以推翻对方的论证,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起到否定对方观点的作用,因此,反驳论题较之反驳论据和论证方式更有意义。
反驳论题的方法,可分为直接反驳和间接反驳两种。
1.直接反驳
直接反驳,就是引用真实的判断直接确定对方论题的虚假。例如:
有人说:“人都是自私的”。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人不是自私的,因此,并非人人都是自私的。
这就是一个直接反驳。它引用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有许多人不是自私的”这一真实的判断,确定了对方的论题“人都是自私的”的虚假。再如:
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上过大学的人是不可能成为杰出人才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高尔基没有上过大学而成为了伟大的文学家;爱迪生没有上过大学而成为了伟大的发明家;法拉弟和富兰克林也没有上过大学,而他们也成为了杰出人才……,可见,并非没有上过大学的人是不可能成为杰出人才的。
这也是一个直接反驳。它引用了一些真实的判断(或者是有关的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直接反驳了“没有上过大学的人是不可能成为杰出人才的”这一论题。
从以上的两个例子可以看出,在直接反驳中,所借助的推理可以是演绎推理(即演绎反驳),如前一个例子,也可以是归纳推理(即归纳反驳),如后一个例子。
2.间接反驳
间接反驳有下面两种方法:
(1)另立相反论题反驳法。这种反驳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先论证与被反驳的论题相矛盾或相反对的论题为真,然后根据矛盾律,进而确定被反驳的论题为假。例如,要反驳“所有的金属都是固体”这一论题,不直接引用真实的判断来确定它的虚假,而是先设立一个与被反驳的论题相矛盾的论题,即“有的金属不是固体”,然后引用真实的判断(如“汞是金属,但不是固体”)来确定“有的金属不是固体”的真实,最后根据矛盾律,进而便可推知“所有的金属都是固体”的虚假,这样就反驳了“所有的金属都是固体”这一论题。
另立反论题这种间接反驳的反驳过程可用公式表示为:
被反驳的论题:P
设:非P(P与非P是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
论证:非P真
根据矛盾律,所以P假。
在独立论证非P真时,可以运用演绎论证,也可以运用归纳论证;可以是直接论证,也可以是间接论证。
(2)归谬法。这种反驳方法的基本内容是:先假定对方的论题((即被反驳的论题)为真,然后以它为前件引出推断,由此而构成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判断。而推断(即充分条件假言判断的后件)又明显荒谬(即与已知事实或科学原理相矛盾),证明推断不能成立,最后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的规则,便可推出对方的论题为假,即被反驳的论题为假。例如:
有人说,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没有必要的。照此说来,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就没有弊端,是完美无缺的,对经济体制改革没有阻碍作用。
在这里,被反驳的论题是“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没有必要的”,反驳时先假定它是真的,由这一被反驳论题的真,必然推出“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就没有弊端,是完美无缺的,对经济体制改革没有阻碍作用”。这一推断显然是与已知事实相矛盾的,因此应当否定。然后,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就要否定前件”的规则,推出“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没有必要的”这一论题是虚假的。
归谬法这种间接反驳的反驳过程可用公式表示为:
被反驳的论题:P
设:P真
证:如果P真,那么q
非q
所以,并非P真(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
所以,P假。
归谬法与反证法是有密切关系的。反证法是通过确定反论题的假,间接地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在确定反论题假时,常常运用归谬法。因此,可以说,反证法中运用了归谬法,,归谬法是为反证法服务的。
归谬法与反证法虽然有紧密的联系,但二者又有所区别。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二者有着不同的目的。反证法用于论证,其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判断的真实性;而归谬法用于反驳,其目的在于确定某一判断的虚假性。第二,二者有着不同的结构。反证法较归谬法结构复杂,它需要设立反论题,而归谬法则不需要设立反论题;反证法需运用排中律,由确定反论题假间接地确定论题真,而归谬法则不用排中律,而是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直接推出被反驳论题假。
(二)反驳论据
反驳论据,就是用一个或一些真实的判断来确定对方论证中的论据虚假,即证明对方论证中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思维过程。
论据是对方用来论证其论题真实的根据或理由,反驳了对方的论据,亦即驳倒了对方由此所构成的论证,使其论题难以成立。例如:
某刊物载文说:厄瓜多尔的“贝尔卡邦巴是世界长寿区,因为这里的大多数人都活到120~130岁。”对此,有人反驳:
“所谓‘贝尔卡邦巴是世界长寿区’的说法不可信,因为这里的大多数人,并不像有人说的那样都活到120~130岁。1974年美国的两位学者的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区居民有两个风俗。一是年过60岁的,总是理所当然地把实际年龄提高,如自称活了129岁的门迪达,在61岁时(1944年)时便虚称70岁,五年后又自称为80岁,到1974年时便自称为127岁。这样的例子在几乎所有的老人身上都存在。其二是儿童或青少年死亡时,他们的名字要留给才出生的婴儿,比如一个名叫托斯的长寿者,实际上就是顶替了另一个名叫托斯的青年人的名字;这位29岁的青年人死的时候,正好他出生,于是便沿袭了这个名字,并且一生下来就算29岁。可见,传说这里的大多数人都活到120~130岁的说法是不可靠的。”
这里反驳的就是论据。但是,反驳了对方的论据,并没有反驳对方论证的论题,而只是说对方的论证缺乏根据,是难以成立的。前面所介绍的直接反驳、间接反驳,不仅适用于反驳论题,也适用于反驳论据。
(三)反驳论证方式
反驳论证方式,就是指出对方的论证中其论据与论题或者没有逻辑联系,或者所运用的推理违反规则,即指出对方的论证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也就是指出对方的论证方式不能成立。
例如,请看下面一段话:“有些人用建设社会主义过程中犯过错误、出现过曲折等作为论据,来论证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社会主义制度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建设社会主义缺乏经验,走了弯路,犯了错误,并不能得出社会主义制度缺乏优越性的结论,更得不出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的结论。”这一反驳就是通过揭示对方的论据,即“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犯过错误、出现过曲折等”,与其论题“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二者之间没有逻辑联系,即论据与论题不相干,达到推翻对方论证的目的。这一反驳表明,即使对方的论据真,也不能由此证明论题真。
再如,有这样一个论证:“小王学习不努力。因为,只有学习努力,才会取得好成绩;而小王的成绩不好。”要反驳这一论证,就可以指出它的论证方式是错误的,在这一论证中它所运用的推理形式是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而这一推理形式是违反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规则的,因此,这一论证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反驳论证方式一般是在论据真实而不充分的条件下使用的。在实际的反驳中要注意,反驳了对方的论证方式并不等于反驳了对方的论题,只是说对方的论题没有得到论证。
由于反驳可以看作论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而,前面所述论证的规则也可以看作是反驳的规则。因此,这里不再赘述了。
反驳这种逻辑方法是常常使用的,有时甚至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辩论和思想、理论领域的斗争中,它是一种重要的斗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