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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逻辑学
1.11.3 第三节 论证的规则

第三节 论证的规则

论证是一种极其复杂的思维过程,它要正确、要有说服力,除了要具备一定的具体知识和恰当地运用前面所介绍的论证方法外,还必须遵守一些有关论证的逻辑规则。论证是由论题、论据和论证方式这三个部分构成的,这三个部分又是密不可分的,其中任何一部分发生问题,都会影响论证的正确性和说服力。因此,论证的逻辑规则就应包括论题的逻辑规则、论据的逻辑规则和论证方式的逻辑规则。以下就这三个方面的逻辑规则加以介绍。

一、关于论题的规则

关于论题,有着下列两条逻辑规则:

(一)论题应当清楚、明白

论题是论证的中心,如前所述,它所回答的问题是“论证什么”,即论证的对象问题,而论题是由概念所构成的判断来表述的。所谓论题应当清楚、明白,就是指在论题中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清楚、明白,即其内涵和外延必须明确;构成论题的判断不应当发生歧义,即论题本身的断定必须是一义性的,不应留下产生误解或多解的种种可能。在一个论证中,对论题中的重要概念,必要时应当加以定义,以避免产生歧义。例如,邓小平同志在论证“一国两制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的构想”这一论题时,就对什么是“一国两制”这一重要概念加以了解释,从而使整个论题十分清楚、明白。论证的根本目的就在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论题本身是含混不清的,那就无法找到适当的论据与恰当的论证方法来证明它的真实性,因此,论题清楚、明白,这是论证正确、有说服力的一个起码的、基本的条件。

违反了这条规则,就要犯“论题模糊”或“论题不清”的逻辑错误。例如:

青年人喜欢生活丰富多彩,比如,听听流行歌曲,开开家庭舞会,穿穿喇叭裤,戴戴变色镜,我看没什么不可。社会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旧的习惯总要被新的东西所代替。人们的审美观念也在改变。资产阶级的科学技术要学,难道生活方式就是一个“禁区”吗?对这个问题应当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当然,我并不赞成我们的青年去学习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开家庭舞会,穿喇叭裤,戴变色镜,毕竟不符合我国的民族风俗习惯,所以,我也不赞成青年们把这一套当作宝贝吸收过来,加以模仿。

这段议论其目的在于要表明对穿喇叭裤、戴变色镜等等应采取什么态度,对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又应采取什么态度。但是就议论本身来看,并未达到目的,其态度似肯定又似否定,一开始说青年人穿喇叭裤、戴变色镜等等“没有什么不可”,后来又说“不赞成”青年人穿喇叭裤、戴变色镜等等,其态度是赞成还是反对,使人难以把握,即它要“论证什么”是含混不清的,从逻辑上讲,它违反了“论题应当清楚、明白”的规则,犯了“论题模糊”或“论题不清”的逻辑错误。

(二)论题应当保持同一

论题是论证的中心,而一个具体论证的中心只能有一个。所谓论题应当保持同一,是指在一个具体的论证中,只能有一个论题,应当遵守同一律的要求,保持论题的首尾一致性。如果在同一论证过程中,任意变换其论题,那么就达不到论证的目的。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转移论题”是非故意地违反了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而“偷换论题”则是故意地违反这条规则所犯的逻辑错误。在一个具体论证中,如果违反了这条规则,究竟它犯的是“转移论题”还是“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常见的表现有如下几种:

1.用内容完全不同的另一个判断替换原论题

例如:

一个大学生上逻辑课时去踢足球,老师批评他“上逻辑课时间怎么能去踢足球呢?”学生理直气壮地答道:“难道踢足球,锻炼身体不对吗?”

这段议论就犯了“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学生用“难道踢足球,锻炼身体不对吗?”即“踢足球,锻炼身体是对的”替换了老师的“上逻辑课时间怎么能去踢足球呢?”即“上逻辑课时间不能去踢足球”这一论题。而这二者在内容上是根本不同的两个判断。

2.用一个近似的判断替换原论题

常见的情形有两种,即“论证过多”和“论证过少”。

所谓“论证过多”,是指在论证中,不去论证原论题,而去论证比原论题断定较多的判断。如果原论题是P,在论证中,不去论证P,而去论证P+1,这就犯了“论证过多”的逻辑错误。例如,本来要论证的是“原因和结果是有区别的”,而实际上论证的却是“原因和结果是辩证统一的”;又如,古希腊辩者欧布里德曾作了“某人不认识自己的父亲”的诡辩论证。他先问这个人:“你认识你的父亲吗?”那人回答:“当然认识”。然后,欧布里德叫这个人的父亲隐藏在帷幕后面,再问他:“你认识这个人吗?”那人由于不知道帷幕后面是谁,因而回答:“不认识”。欧布里德据此证明:“这人不认识自己的父亲。”这两例都犯了“论证过多”的逻辑错误。前例要求论证“原因和结果是有区别的”,但是实际上不仅论证了“原因和结果是有区别的”,而且还论证了“原因和结果是有联系的”,这样就“论证过多”了。后例由证明“某人的父亲”到证明“人”,其手法是将“你的父亲”这一概念偷换成一般“人”的概念,客观上造成了“某人不认识自己的父亲”的效果,这样也就造成“论证过多”了。

所谓“论证过少”,则是指在论证中,不去论证原论题,而去论证比原论题断定较少的判断。如果原论题是P,在论证中,不去论证P,而去论证P-1,这就犯了“论证过少”的逻辑错误。例如,本来要论证的是“优秀的文艺作品都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而实际上论证的却是“优秀的小说都有积极的社会意义”。这样,虽然论证了后一个判断,但是由于后一个判断比原论题断定的较少,因而却没有论证了原论题。像这样的论证就犯了“论证过少”的逻辑错误。

二、关于论据的规则

关于论据,有着下列两条逻辑规则:

(一)论据应当是已知为真的判断

论据是论题成立的根据。只有论据真实,论题的真实才具有客观基础。如果论据本身虚假或其真实性还需要证实,那么自然就不能从论据中推出论题的真实性。

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两种逻辑错误:一是“论据虚假”;二是“预期理由”。

“论据虚假”则是指以虚假的判断作为论证的根据,它亦称为“基本的错误”。例如,有篇文章说:“只有逆境才能出人才,因为从古至今,世界上没有哪一位杰出的科学家没有一段坎坷的经历。”这里的论据就是虚假的。事实上,并非每一位杰出的科学家成才的境遇都不顺利。如达尔文,这位19世纪自然科学领域的杰出科学家,他的科学生涯就是一帆风顺的。由此可见,这一论证就犯了“论据虚假”或“基本错误”的逻辑错误。

“预期理由”则是指以真实性尚未确知的判断或者是以真实性还需要证实的判断作为论证的根据的一种逻辑错误。例如,在“火星上是否有人”的辩论中,有人是这样辩论的:“人们用望远镜观察火星,发现有许多有规则的条状阴影,而据有的科学家说,这就是火星人开凿的运河。所以,火星上有人”。这段论证用“据说”而未经证实的个别材料作为论据,因而犯了“预期理由”的逻辑错误,“火星上有人”这一论题的真实性是不足以确立的。在实际思维中,凡是以猜测、估计、或者道听途说得来的判断作为论据,或者以表述各种科学假说的判断作为论据,在逻辑上都是犯了“预期理由”的错误。因此,在论证中,作为论据的判断不能是虚假的,也不能是真假未定的。

(二)论据的真实性不得依靠论题来证明

在论证中,论题的真实性是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导出来的,也就是说,论题的真实性是依赖于论据的真实性的。如果论据的真实性又依赖于论题的真实性,要靠论题来证明,这样就会造成论题、论据互为论据、论题的情况,其结果什么也没有论证,等于原地兜圈子。

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例如,有这样一个论证,“生物是进化的。因为,古代的生物和现代的生物有很大的差异。为什么有这种差异呢?就是因为生物是进化的。”它就违反了规则“论据的真实性不得依靠论题来证明”,犯了“循环论证”的逻辑错误。

如果以“P”表示论题,“q”表示论据,以“←”表示后者对前者的证明关系,“循环论证”就可表示为:“P←q←P”,即用“q”证明“P”,又用“P”证明“q”,实质等于用论题来证明它自身。当然,这样的论证是不正确的、无说服力的。

三、关于论证方式的规则

关于论证方式,其规则有一条,即从论据应能推出论题。

所谓从论据能推出论题,是指论据与论题之间具有必然的逻辑联系,论据是论题的充足理由,从论据的真实性可以合乎逻辑地推出论题的真实性。

违反了这条规则,就会犯“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常见的“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具体地表现为下面几种情形:

(一)“论据与论题不相干”

这是指论据的真实性与论题的真实性毫无关系,二者风马牛不相及。这样,即使论据是真实的,也不能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题的真实性。例如:

有人在论证“某人不是知识分子”时,是这样论证的:“某人不是知识分子,因为,他没有戴近视眼镜”。

这一论证,即使论据“某人没有戴近视眼镜”是真实的,也不能推出“某人不是知识分子”这一论题,因为,其论据与论题之间不相干。这一论证,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再如:

十年动乱中,某教师带领学生到农村插队。开始时,由于学生自理能力较差,连衣服都不会洗。这位教师在一次教学生洗衣服时说:“衣服的领子和袖子最脏,要注意多用些肥皂”。不久,这位教师被当地公安机关抓了起来,理由是他污蔑伟大领袖,说“领”“袖”最脏,犯了现行反革命罪。

在这一论证中,尽管这位教师的话“衣服的领子和袖子最脏”是真的,但它与“污蔑伟大领袖”这一论题之间毫不相干。从逻辑上说,当地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生活中,常常会遇到这类逻辑错误。例如,认为“某人有很多书”则“某人就很有知识”;“价廉”则“无好货”,等等。其实,其论据与论题之间并无必然联系。

(二)“论据不充分”

这是指所引用的论据对于确定论题的真实性是必要的,但不是充分的;也就是说,根据论据的真实性还不能足以推出论题的真实性。如果要确定论题的真实性,还必须要增加其他的论据。例如:

有人在论证“某人是某案件的作案人”时,是这样论证的:“他是作案人,因为我看见他案发时他在案发现场”。

这一论证,其论据“案发时他在案发现场”,只是其论题“他是作案人”的必要条件,但是不充分,要证明“他是作案人”这一论题的真实性,还必须补充其他的论据。因此,这一论证犯了“论据不充分”的逻辑错误。

在论证中,“论据不充分”的错误,有时表现为“草率证明”(又叫“以偏概全”)。所谓“草率证明”,就是轻率运用不完全归纳推理进行论证的错误。也就是说,论据仅仅是一些关于个别性事例的判断,既不典型,也未作其科学分析,就以此来证明一个全称判断。“草率证明”也是一种“推不出”的逻辑错误。例如,要论证“所有的鸟都是能飞的”这一论题,就以“鸟中的部分鸟(如麻雀等)是能飞的”作为其论据,这样,就从“个别的鸟能飞”推出“所有的鸟都是能飞的”。这一论证就犯了“草率证明”的逻辑错误。

(三)“以相对为绝对”

这是指把在一定条件下才真实的判断,当作在任何条件下都真实的判断,并以此作为论据来使用。例如:

列宁根据当时苏联的情况,确定了“中心城市武装暴动”的革命道路。十月革命的胜利证明了这条革命道路是正确的。在我国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内左倾机会主义者坚持也要走“中心城市武装暴动”的道路,其理由是:“苏联的战争是革命战争,我们的战争也是革命战争,而且苏联是胜利了,为什么还有取舍的余地?”在这里,左倾机会主义者把在苏联当时条件下是正确的东西,当作在任何条件下都是正确的东西,从逻辑上讲,左倾机会主义者正是犯了“以相对为绝对”的逻辑错误。

(四)“以人为据”

这是指在论证中,仅仅以是某某权威讲的,作为肯定他某句的论据,而不管这句话本身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仅仅用某人犯过什么错误等等作为否定他某句的论据,而也不管这句话本身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实际上,“以人为据”的逻辑错误,就是“以人立言”、“以人废言”的做法。例如,教会为了证明上帝的存在,把亚里士多德和托勒密提出的“地球中心说”加以神化。当哥白尼的“太阳中心说”一问世,便受到教会的反对和攻击。其理由仅仅是“太阳中心说”违反了宗教信条,违反了亚里士多德和托勒密的“地球中心说”。从逻辑上说,在这里教会就犯了“以人为据”的逻辑错误。

(五)“违反推理规则”

论证总要借助推理来实现,正确的、有说服力的论证所运用的推理形式都是遵守有关推理的规则和要求的。在一个论证中,尽管其论据真实且充分,但由于所运用的推理违反规则,也不能从论据的真实性推出论题的真实性。这种情况也是“推不出”这一逻辑错误的一种具体表现。例如:

有这样一道数学题:“有一个三角形,它的三条边分别为3cm,4cm,5cm。请问:这是个什么三角形?”不少学生都知道这是个直角三角形。不少学生是这样论证的:凡是直角三角形都是斜边的平方等于其他两边平方之和;而这个三角形的斜边平方等于其他两边平方之和;所以,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

这个论证,尽管其论题和论据都是真实的,但论证方式不正确,具体地说,在论证过程中所使用的推理是违反规则的。作这样论证的学生,实际上运用的是直言三段论,可分析如下:

 凡是直角三角形都是斜边的平方等于其他两边平方之和;

 这个三角形是斜边的平方等于其他两边平方之和;

 所以,这个三角形是直角三角形。

显然这个三段论是违反“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这一规则的,犯了“中项一次也不周延”的逻辑错误。因此,这一论证犯了“推不出”的逻辑错误。

论证的上述各条规则,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又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任何一个论证要正确、有说服力都必须同时遵守上述各条规则,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则中的任何一条,都意味着犯了逻辑错误,该论证都是不正确的、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