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学术诚信与学术规范
1.3.5 五、学术不端

五、学术不端

从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研究中的不端行为基本界定为在建议或申请、实施研究和交流、报告和呈现成果的整个研究过程中,以及在评议、评价和报道研究及其成果的过程中,所出现的伪造、篡改或剽窃及其他严重背离广泛认同的研究行为的情况。

在美国,2000年12月,总统行政办公室所属的总统科技政策办公室(OSTP)决定采用联邦政府的政策名义,定义“研究中的不端行为”为“在计划、实施、评议研究或报道研究结果中伪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剽窃(Plagiarism)”,简称为FFP。其中,伪造是指捏造拼凑数据或结果,并记录或报告它们;篡改是指改动科研材料、设备或过程,或改变和省略数据或结果,使科研记录不能准确地表现研究;剽窃是指在未给予适当的名誉的情况下,占有别人的思想、方法、结果或描述。在法律上对不端行为的指控的界限是“得到充分证明、严重偏离公认的研究惯例的行为”[6]

在我国,2007年2月发布的《中国科学院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见》认定: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作假、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包括在研究和学术领域内有意做出虚假的陈述;损害他人著作权,包括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剽窃他人的学术成果;违反职业道德,利用他人重要的学术认识、假设、学说或者研究计划;研究成果发表或出版中的科学不端行为;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研究活动;在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社会道德。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不负责任的研究行为虽然违背科学研究事业的基本道德,但又没有直接触犯被明确规定的研究行为的道德底线,它们被称为有问题的研究行为(questionable research practices),简称QRP。不过,人们对QRP的界定及其严重性并没有达成共识。这类行为表现形式复杂、不易界定,而且实际上发生率更高、不利影响更大,对科学诚信和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损害极大。因此,它是科研诚信建设中一个困难而又值得重视的研究领域[7]

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包括学术失范(是指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出现的有意或无意违反或偏离学术研究行为规则的现象)、学术不端(是指在申请课题、实施研究和报告结果的过程中出现的伪造、篡改或抄袭行为)、学术腐败(是指在与学术有关的行为中利用权力、地位和金钱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等。三者都是违反基本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有时也被统称为“学术不端行为”。

【注释】

[1]王志学:《科研诚信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制度保障——科研诚信的哲学思考》,《电信软科学研究》,2008年第8期,第3页。

[2]封捷、谢文、颜维琦:《学术失范缘何屡禁不止,代表委员议学术道德建设》,《光明日报》,2009年3月13日。

[3]李斌:《惩治不能屈从五大学校长旗帜鲜明反对学术腐败》,《中国青年报》,2009年3月11日。

[4](汉)许慎著,班吉庆、王剑、王华宝校点:《说文解字》,凤凰出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5]谭中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理论、模式、体制与机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6]Nicholas H.Steneek(中译本,曹南燕等译):“ORI Introduction to the Responsible Conduct of Research”(《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0页。

[7]曹南燕:《QRP——科学研究中的灰色领域——小恶不止,大祸立至》,《河池学院学报》,2006年第7期,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