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古代中国文化讲义
1.4.11 十、“敬”与“仁”:和睦、等级与尊卑

十、“敬”与“仁”:和睦、等级与尊卑

第三,从仪式中对神灵之“敬”,到社会上对他人的“仁”,到国家内部的和睦与稳定。

依赖“礼”和“名”的秩序化与象征化,孔子希望追寻一种有条不紊、上下有序、协调和睦的社会。不过,他也与同时代人一样,更多地看到了深层的问题,即这种“礼”的仪式,其普遍合理性从何而来?这些“名”的分别,其本原的依据究竟是什么?靠什么来保证人们对“礼”和“名”的肯定认可?靠什么来确定社会秩序不受颠覆?换句话说,就是要为这个社会秩序以及保证社会秩序的道德伦理寻找一个人们共同承认的、最终的价值依据和心理本原。通常,人们会说某些事物和现象好或不好,但为什么好为什么不好,必须有一个共同认可的标准,而这个标准必须是无前提的、不需论证的、不容置疑的。在孔子的时代,他提出的是一个“仁”字,“礼”之所以必须“履”,是因为它符合“仁”,“名”之所以必须“正”,是因为这样才能达到“仁”。

所以我们要讨论“仁”。“仁”是什么?按照《论语·颜渊》中一句最直截了当的话来说,就是“爱人”。这种“爱人”出自内心深处的平和、谦恭和亲热之情,虽然它可能最早来自血缘上的自然亲情,不过,在儒家这里已经被扩展为一种相当普遍的感情。如果说,“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这还只是外在的礼节,接下去就是将心比心的体验了,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出自内心深处的一种对“人”的平等与亲切,这种把“人”与“己”视如一体的感情显然会引出一种“人”应当尊重“人”的观念。儒家说,“将有请于人,必先有入焉。欲人之爱己也,必先爱人。欲人之从己也,必先从人。无德于人,而求用于人,罪也”,可见,当时相当多的人已经有了这种关于“我”和“人”平等与友爱的观念,而且已经把这种超出“个人”而成为“社会”的处理关系的原则,看成是普遍合理的“通则”,用这种以己推人的情感来建立伦理的基石。《论语》中孔子所说的“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这个意思,这就是《论语》中孔子所说的“一以贯之”的“忠恕之道”。

不过,这种“尊重”和“挚爱”是怎样产生的?如果它只是在社会规范中后天形成和培养出来的,那么它只能是社会规范和道德观念的“果”而不是“因”,即不能充当理性的依据与价值的本原,人们可以追问,社会规范(礼)、道德观念(善)究竟凭什么要求人人都不容置疑地遵循呢?孔子在这一点上,把人的性情的善根善因也就是“爱人”之心追溯到了血缘亲情。《论语·阳货》中说:“性相近也,习相远也。”这里的“性”就是人的本性,在孔子看来,在所有的情感中,血缘之爱是无可置疑的,儿子爱他的父亲,弟弟爱他的哥哥,这都是从血缘中自然生出来的真性情,这种真性情引出真感情,这种真感情就是“孝”、“悌”。《论语·学而》中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欤”,这种真挚的血缘亲情是毋庸置疑地符合道德理性的,它是善良和正义的源泉与依据,所以说它是“仁之本”,人有了这种真感情并且依照这种真感情来处理自己与他人的关系,就有了“爱人”之心,从爱此到爱彼,感情是可以从内向外层层推演的,从爱自己的父兄到爱其他人,血缘也是可以从内向外层层推广的,所以孔子断定,“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因此,孔子认定这就是建立一个国家秩序和理性社会的心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