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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中国文化讲义
1.4.5 四、儒家的礼:礼貌、礼节与礼制

四、儒家的礼:礼貌、礼节与礼制

这些礼法观念与规定,在古代中国多来自儒家。

儒家有一些话,也许大家都熟悉,像“非礼勿视,非礼勿听”,像“不学礼,无以立”,像“克己复礼”等。但是,怎样要求“人”都遵守这些“礼”?怎么提醒每个人都记住这些“规定”呢?在古代中国,儒家有不少关于“礼”的经典和著作,有很多对“礼”的解释,佛教和道教等宗教也有很多劝善书宣传各种关于做人的道理,民间各个地方和家族也有家规、乡约在补充这种关于伦理的具体规定,这都是广义上的“礼”。

在古代中国,“礼”是很重要的,每个人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在这种“礼”的规范之下。举一些例子,比如儿女对父母,宋人的《居家杂仪》里就规定,儿子、媳妇在天刚亮时就要洗漱、整齐衣冠去“省问”父母、公婆,在他们起来后,儿子要奉上药物,媳妇要奉上早餐,到夜间,要等到他们睡下无事,才能“安置而退”,而且吃饭时要等父母、公婆先举筷子,说话时要“下声怡气”,不能“涕唾喧呼”于他们面前,他们不让坐只能站,他们不让走就只能侍立在旁边。又如居家男女之别必须辨内外,男主外,女主内,男人白天不进中门私室,女子无事不能出门,女子要走出中门,须“拥蔽其面”,男仆进中门有事,女人一定要避开;正朔在祠堂祭祀祖先,男人站在(左)西边,女人站在(右)东边,朝北站,各以长幼为序。再如葬礼,要按照自己与死者的关系远近,以不同的时间长短,穿上不同的衣服,为死者致哀,这样就在生者中确立了长幼尊卑的关系。

所以古代的礼仪是很繁琐也是很细致的,对每个人的行为、思想、态度都有仔细的规定。这种规定虽然针对的是个人行为,但实质上却是维护群体生活,虽然在规劝的时候是“礼”,但是在执行的时候,如果有一定的权力,它就成了“法”。特别是它被家族或宗族作为“乡约”、“族规”规定下来之后,就常常有惩罚的手段,中国古代留下的很多地方文献里面乡约族规就很多,有的很严厉甚至残酷无比。比如姚江俞氏和海域尚氏规定,如有“妇女淫乱”,就会勒令她立即“自尽”,或者由人“勒死”,规定最轻的镇海朱氏也要让犯者“出族、离归”;如果族人有“偷盗”行为,镇海朱氏规定要“驱逐出族”,或者绑了告官,而宜荆朱氏更为严厉,甚至会勒令“全家出族”;那么,如果是出现了“不孝”的子孙,怎么办呢?一般他们不要政府干预,而是在家族内部解决,兴化解氏是“痛责,不许入祠”,合肥邢氏是杖责,吴郡陆氏是家法处治。有时候,对于家族内的犯规违法,也送交官府严厉处置,像《金山县志》就记载了官府对通奸犯实行凌迟处死,当然,这已经不再是家族内部事务,而是官府出面干预家族内部的伦理道德秩序了。

这就接近“法”了。顺便说一下,现代的民主制度下面,很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自由和公正,“秩序”依赖公正的法律来维持和维护,“权威”要依靠民意选举出来的议会来确认,对权威的“监督”又要有不同的机构,包括三权分立、舆论监督,而国家则建立在“契约”式的约定上。可是,在古代中国,“秩序”是按照家、家族、宗族的方式建立的,由不同的等级区分来维持,最高的等级是最老的男性长辈,这个人的“权威”由权力、等级确立,没有有效的“监督”,主要依靠道德自律和伦理约束,家族与国家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所谓“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放大了是“国”,“礼”有了制裁的手段就成了“法”。

在中国,“家规”与“国法”是一脉相通的,福科(Michel Foucault)在《规训与惩罚》中说,国家需要纪律,需要监视公众的权力,即一种“持久的,洞察一切的,无所不在的监视手段。这种手段能使一切隐而不现的事物变得昭然若揭”。那么,有什么能比奠基于人的血缘关系的“礼”更合适的呢?按法律史学者的解释,中国的法律是一种礼法,它不同于自然法,它的合理性基础来自对伦理的共识,而对于伦理的共识又建立在对亲族关系的认识上。人会很自然地因为血缘关系承认这些“礼”的合理性,所以也会很自然地接受它,并自觉地遵守它。于是,道德的监督者就不再仅仅是外在的监狱和警察,而是内在的理智与观念。孔子说“克己复礼”,又说“礼,禁乱之所由生”,就是因为它有这种意义。而在这种意义上,“礼”常常就是“法”,儒家和法家本来就是一家,而“国”也不再仅仅是外在的政府与军队、地域、政治组织,而是自己的“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