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会科学方法论
1.3.4.4 四、发生性解释

四、发生性解释

发生性解释需要对早期系统演变为后来系统的一系列主要事件作出说明和解释。这种解释必然涉及该系统过去所经历的全部事件。不过,具体要提及哪些时间节点就要视因果联系而定,如果前后事件并没有因果联系,就没有必要述及。

历史研究通常较多地涉及这种发生性解释,它往往通过描述某个特定研究对象是如何从某个早先对象中演变出来的,来解释为什么这个对象具有一定的特征。这种解释往往成为“发生学”解释。“为什么罗马天主教皇要出卖赎罪券呢?”A.戈特鲍布对此作出了发生性解释。出卖赎罪券事件可追溯到公元9世纪,当时教皇正在与伊斯兰教徒进行交战。伊斯兰教义宣称,如果伊斯兰教徒在战斗中阵亡,他的灵魂可以直接升入天堂。但是基督教教徒却没有这种待遇。为此,教皇约翰七世在公元877年下令赦免阵亡十字军战士的罪过。于是就发行了赎罪券,得到赎罪券的教徒可以赦免原罪,直接升入天堂。1199年,教皇因诺森特三世允许,只要付钱也可以得到赎罪券所带来的好处。1300年,当十字军衰微时,教皇就设法通过出卖赎罪券来筹措军费,于是筹备了“大赦赎罪券”,原定每一百年出卖一次,后来改为每50年、33年、25年举行一次。到1477年,教皇希克斯图斯四世宣布,不仅死者,甚至活人都可以因购买赎罪券而免除最后审判。上述一系列描述涉及一般性发生性解释,但并不具有规律性质,只能使后续事件的发生成为可能性。其中有许多解释基于动机因素和心理学假定,如教皇“想要”使十字军具有战斗力或筹措大量资金;教徒们害怕最后审判,所以渴望购买赎罪券;每一次出卖赎罪券的成功,又促使出售赎罪券的时间不断缩短,而且因有奖赏,又使这一过程不断得到强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