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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8.3.3 三、冲突论

三、冲突论

冲突论是在结构功能主义式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结构功能主义范式的反动。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一些社会科学家开始对帕森斯结构功能主义的精确性产生怀疑。他们吸取古典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西美尔等人有关冲突论的思想,强调社会生活中的冲突性并以此来解释社会变迁,逐渐形成继结构功能主义范式之后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学范式之一。主要代表人物有美国的科塞(Coser)、米尔斯(Mills),德国的达伦多夫(Dahrendorf)等。冲突论在西方社会学界引起了巨大反响,很快渗透到社会科学各分支学科中去,推动了社会科学研究的发展。

冲突论用来解释社会现象的主要范畴是:冲突、冲突类型、社会冲突后果、冲突的控制、权力、统治、强制、制裁、社会的不平等、社会变迁等。

冲突论者科塞给社会冲突下定义是:为争取价值或社会地位的权利、权力和匮乏的资源而进行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双方的目的不仅是取得梦寐以求的价值,而且还在于削弱对手、损害或者消灭对手。与其他结构功能主义者不同的是,科塞认为,社会冲突绝不是一种相互毁坏一切的消极的因素,它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例如,能够对社会结构进行组合,保持群体和集体的团结一致,巩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控制社会变迁等。科塞认为,冲突行动的前提是一定的冲突意识,因此,他把冲突分为“真实的冲突”和“非真实的冲突”。在“真实的冲突”中冲突者企求得到一定的结果,而“非真实冲突”则用于减轻挑衅的紧张程度。

科塞主要是在群体研究范围内发展他的理论。而达伦多夫则认为社会冲突的根源首先在于社会的不平等,表现为统治者高高在上,而被统治者却要无条件服从。不仅是等级的不平等,而且所有收入和教育等方面的等级差别都是由于社会集团内统治权的分配不均造成的。要求改善个人地位所需要的制度化、角色冲突等其他的结构因素与“冲突”结构因素的关系也极为密切。达伦多夫根据社会单位的范围和冲突参与者的等级,将社会冲突分为15种类型。当然,统治者利用权力和强制性手段提出了法令规范,人们偏爱等级社会里某些符合行动规范的特定角色,而冷落另一些角色。这就是说,在社会监督的范围内,角色期待的实现要么受到积极的约束,要么受到消极的约束。“强制性的约束”会使人恼怒,因此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经久不衰。社会冲突的意义和结果在于,它不仅推动历史性的社会变迁,而且还规定了社会变迁的形式、规模和方向。冲突的发展一般有“宣告”“凝聚”和“形成冲突”这三个阶段。冲突既不可能因压制而不爆发,也不会自行解决,而只能通过谈判、调解,或者通过第三者斡旋或强制性的调解才能得到控制。

近30多年来,社会科学对冲突研究的兴趣与日俱增,可以把这些冲突研究分成两大类:新马克思主义和批判理论可以算作一类。它们对资本主义社会及其社会学回避冲突原因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评。克吕斯曼斯基(Krysmanski)认为研究冲突原因和消除社会的冲突意识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他认为只有通过社会变革才有可能解决或者消灭冲突。在美国,在行动理论、互动论、功能规范冲突理论等方面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冲突论观点。比尔(Bill)对达伦多夫和马克思的二位一体的冲突论提出了批评,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三位一体的模式。他认为,考虑到社会极端复杂的特征、社会关系的多因次性和消除冲突的多极范围,这个模式在解释冲突现象时更令人信服、更加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