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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6.1.2 二、客体的含义

二、客体的含义

在方法论上,客体是与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涉及主体从事研究活动的对象。客体并不等于物质。物质是本体论概念,是最高层次的概念,它是指不依赖于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而客体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概念,是指人的认识对象或研究对象。客体与物质的主要区别在于:物质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而存在,而客体恰恰存在于人的认识活动中。客体只有与主体发生关系,客体才能够存在,否则就不存在所谓的客体。因此要把客体严格限制在认识论范围内,避免从本体论意义上来理解客体。客体也不等于存在。一个存在着的东西并不一定成为认识对象,换句话说,一个东西并非会同时获得存在和客体这两种规定性。存在着的东西可能是自在的存在物,如果自在存在物不与主体发生关系,那么就不具有客体的品格。

与主体相比,客体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①客体是主体认识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客体只有与主体发生关系才能存在,只有当主体作用于某个对象时,这个对象才成为主体动作和认识的客体。②客体是主体认识活动的产物。在人们从事认识活动或研究活动之前,客体就已经存在了,客体所具有的结构和关联性是独立于人们认识和研究之外的。然而,客体只是在人们从事研究和认识活动时才被发现的。主体正是通过不断地研究和认识活动,来丰富自己对客体的认识并形成有关客体的观念。③客体是主体认识的极限。由于客体是通过主体的认识活动和研究活动被不断地发现和认识的,所以主体的认识活动是一个由少到多、由片面到全面、由表层到深层不断地把握客体的过程。主体认识所能达到的范围或极限是随着主体活动范围的拓展而不断扩大的,主体在达到了一定的范围或极限之后,又会面临着新的范围或极限。因此,主体只能不断地接近客体,客体只能由不断地接近而达到。

在研究方法论上,客体有四个方面的预设,它们包括:

(1)实在性预设。即认识对象是独立于意识之外而客观存在的。尽管人们对世界的认知离不开语言,人们表象、感觉、知觉和认识都依赖于既有的语言和认识结构,但是绝对不能说所有认知都是与主体有关的,因为所有关于主体相关性的论述都得不到证实,而有关外部世界的假定却得到了大量可信证据的支持。

(2)结构性预设。即现实世界是有结构的,而不是杂乱无章的。这种结构性包括:对称性、恒常性、拓扑学与曲律结构、相互作用、自然规律和系统性等。自然界、人类社会和人类思维都遵循着秩序性原则,具有某种结构。秩序性原则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会遭到破坏,也不会彼此发生冲突。人们只是在考察认知时,才把外部世界与意识区别开来。

(3)连续性预设。即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在现实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着相关关系上的连续性。这就是说,在无机物与有机物、动物与植物、肉体与精神之间绝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因为这些鸿沟只是基于考察对象的需要而人为设定的,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这样的区分。各种事物普遍存在的连续性关联已得到科学史众多事实的证明。

(4)可说明性预设。现实世界中的各种经验事实是可以分析的,并可以通过“自然规律”得到描述和说明。假定某个事物或过程原则上不能加以说明,这是对知识一种不负责任的放弃。因此,可说明性预设是对任何形式的非理性主义、目的论或活力论的否定。例如,目的论曾说过生物进化论是不可说明的。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可说明性预设并不等于可知性预设。尽管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世界是可知的,但是这个论断是从本体论高度着眼于全人类作出的,这里的人类包括了从过去到未来所有的人类。每个时代的认识都是有条件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受到既有科技条件、认知手段和研究方法的制约,因而只能是部分可知性和可理解性。

上述关于客体的预设是针对研究对象的一种基本预设,是人们对研究对象特性的一种基本看法。实在性预设是所有有关客体预设中最基础性的预设,因为所有的其他预设都是由此而引申出来的。结构性预设和连续性预设是对实在性预设的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因为结构性和连续性对实在的存在状况和相互关系作了进一步说明。可说明性预设是从结构性和连续性延伸出来的,正因为事物有了结构上的条理性和相关关系上的连续性,所以才有可能对事物进行描述和说明。可说明性突显了客体对主体的潜在价值性,蕴含了主体对客体认知的可达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