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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5.4.2 二、研究对象的伦理

二、研究对象的伦理

(1)自愿参与。社会研究的一个基本伦理准则是:参与者必须出于自愿。当我们观察校园志愿者活动时,我们不会征求参与者的同意。一个研究者假装参加一项婚礼仪式,实际上是要进行研究,被观察者对这个研究并不是出于自愿。访员敲门入户,表明受访者在没有告示的情况下,被拉进了调查。

当授课老师想要进行一项问卷调查时,老师应该让学生知道参与调查是自愿的。学生可能会担心,如果不参与研究,可能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他们的分数。所以,指导老师应该特别留意这种带有惩罚意味的暗示,并要设法让学生消除这样的疑虑。例如,老师可以在学生填写问卷时暂时离开教室,或者可以让学生自己寄回问卷,或在下一次上课之前将问卷放在专用信箱里。

自愿参与原则可能与某些科学研究的要求并不一致。一般说来,如果实验对象或调查研究的受访者都是自愿的,科学推论就会受到影响。这样的研究定位可能会反映很多人的人格特征,但其研究结果并不能推论到所有的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描述性研究,除非受访者是经随机抽样选出的,同时包括了志愿者和非志愿者,否则研究者就不能把抽样调查结果推论到总体。尽管自愿参与是一条重要的研究伦理和原则,但要真正遵循起来却常常困难重重。

(2)避免伤害。社会研究最重要的伦理准则是:不论研究对象是否自愿参加,但必须对研究对象无伤害。然而,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完全遵守这条准则是相当困难的。常见的例子是,在没有告知或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披露研究的细节,会让研究对象感到尴尬,或影响其家庭生活、朋友关系及工作关系等。

所谓伤害包括了情感或心理上的苦恼,以及生理上的伤害。造成伤害可能因研究方法的不同而不同:与观察法或问卷法相比,实验法因对研究对象有行为干预,更容易造成伤害。所有关于性欲研究都会造成情感上的困扰。回答类似的问题,会引起焦虑、勾起不愉快的回忆,或对自己作出批判性评价。问卷调查或访谈研究经常要求研究对象透露他们的反常行为、不为一般人所认同的态度,或有关低收入、领取社会救济金等贬低身份的个人情况。透露这些资料多少会让研究对象感到不舒服。

社会研究也可能迫使研究对象去面对平常不太可能考虑的问题。即使这类信息并不直接透露给研究者,但类似的问题也是会发生的。当研究对象参与回顾既往时,某些可能不义、不道德的过去会浮现在眼前,如此一来,研究本身就可能成为研究对象无休止痛苦的根源。如果研究课题涉及行为规范,那么研究对象也许会因此而开始质疑个人的道德,而这种质疑也许在研究结束之后会一直延续下去。还有,不断深入地提问会伤害研究对象脆弱的自尊。

还有一个经常不被承认的事实是,研究对象还会受到研究资料的分析和报道的伤害。在研究报告出版后,研究对象通常会读到他们曾参与过的研究。老于世故的研究对象,不难在各种索引和图表上找到自己的资料。他们也许会发现,自己虽然没有被指名道姓,但是被描述为顽固、不爱国、信仰不虔诚等。这些描述都会困扰他们,损害他们的自我形象。而整个研究的目的,也许只是为了解释为何有些人有偏见,而有些人则没有。

研究者有很多方法来保护研究对象免受伤害。比如,倍加尊重研究对象的隐私。研究往往涉及人们生活中的一些隐私、细节,研究者应承诺对所了解的内容进行保密。如果以一种匿名的方式来收集资料,就无法将研究对象与所提供的信息对应起来,就能有效地防止信息的意外泄露。

(3)避免欺骗。在社会研究中常常出现研究对象受到欺骗的情况。比如,研究者出于研究的目的参加某个组织,但并没有得到组织成员的同意。许多研究对象觉得这样的研究简直就是间谍行为。有的欺骗手法更为隐蔽:只让研究对象知道研究的部分内容,但隐瞒了研究的真实目的。一般说来,心理学和社会学的实验研究存在着更多的欺骗。根据1964年对4份心理学杂志的调查,在475项研究中有88项即19%用了欺骗手段。

不过,有些欺骗手段是必要的。例如,在意见随和性研究中,实际上只有一个研究对象,而这一点连研究对象本人也不知道。如果不用欺骗手段,这项实验就做不起来。当然,许多研究是完全没有必要采用欺骗手段的,如果有意这样做,那就是伦理问题了。

在某些特别的研究中,尽管迫不得已要使用某些欺骗手段,但是研究者还是要承诺避免欺骗。不过,当真的需要欺骗研究对象时,我们还是要衡量一下研究的潜在价值能否完全抵消欺骗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4)保密匿名。在社会科学研究中,为了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就要对研究对象进行匿名或保密。所谓匿名是指,研究者无法将某一个回答与相应的研究对象对应起来。如果邮寄问卷调查的问卷没有进行编号,那么问卷就是匿名的。所谓保密说的是,研究者能够指认特定研究对象的答案,但并不对外公布。例如,在一项调查中,研究者知道研究对象所填报的收入,但他承诺不对外进行公布。当然,研究者不能把匿名与保密混同起来。当调查是保密的而不是匿名的时候,研究者必须对研究对象讲清真相。

除了少数例外以外,我们一定要为研究对象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这不是一项容易遵守的规范。不过可以利用某些技巧来避免这些伤害,并做到更好地保密。比如,在研究开始前对研究当事人进行伦理责任方面的教育,在研究过程中及时删除不再需要的姓名和地址等可辨别资料,并用编号来代替。这就需要新建一个编号文档,以便将编号和姓名对应起来,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缺失信息和相矛盾的信息。但是要保证:除非有正当的理由,否则这个编号文档是不可以公开的。

同样,在访谈调查中,在初始阶段需要可辨别的调查对象资料才能与他们再度联系,以确定已完成了的访谈,或取得了原先访谈中所遗漏的资料。因此,知道研究对象的身份,对保证资料的质量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当研究者确认访谈已经结束,并肯定不再需要有关对象的更详尽资料时,就可以放心地把所有可辨别身份的资料从问卷上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