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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2.3.2 二、方法论个体主义

二、方法论个体主义

方法论个体主义涉及用个人属性来解释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论原则。这意味着把个体用作分析单位来解释社会现象,也就是说,研究者所作的解释是建立在个体水平上的,而不涉及社会整体水平的理论表达。阿瑟·丹多(Danto,1985:266)提出,方法论个体主义有三个核心命题:①社会整体属性在逻辑上依赖于个体属性,而不是相反;②拒斥有关社会整体属性的终结性解释,除非依据个体属性来专门作出这些解释;③绝不能根据社会属性来解释个体属性。

与方法论整体主义相反,方法论个体主义认为,社会整体独立于个体而存在,这并不是说社会整体并不存在,而是说社会世界是因个体而存在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制度等社会整体概念可以还原为个体的行动。个体是社会系统的核心因素,社会结构只不过是个体行动和活动的副产品或结果。个体是有意义行为的唯一承担者,个体遵循情境逻辑而展开行动。社会情境是特定个体性格、信念和资源的一种集合体。个体依据特定情境中的其他个体的预期行为来指导其行动,由此创造了社会情境。

方法论个体主义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家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近代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霍布斯倾向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斯宾塞用个体主义方法解释社会的起源和性质。韦伯提出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概念,他把个体看成是高于社会整体的东西,主张从个体行为和心理出发来建构社会整体。许多经济学家是方法论个人主义者,经济学家米塞斯(Mises,1949)正式提出了“方法论个体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概念,在他看来,个体决定了行为的性质,个体将意义赋予集体。经济学家哈耶克(Hayek)提出,个体是依据他们如何看待情境而采取行动的,表现出主观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倾向。科学哲学家波普尔强调,个体的态度和行动决定了社会组织的运作,不过他又关注个体行动的客观方面,比如社会制度等,表现出客观主义方法论个体主义的倾向。科尔曼把宏观社会现象看成是特定个体行动所引起的,认为个体行动导致了宏观结构的变化。

方法论个体主义强调,个体是一个独立的实体,社会整体是个体的产物或派生物。个体并不依赖于社会整体,而社会整体却依赖于个体,社会整体随着个体的运动而运动。在对社会现象的分析过程中,要把个体作为分析单位。这就是说,对个体的研究是对社会整体进行研究的前提,社会整体只能从个体那里去寻求解释而不是相反。由于复杂的社会现象是个体的动机、信念、需要和情境等众多因素综合运作的结果,因此,就要把社会现象还原为个体行为和个人心理,用个体行为、个人性格、意志、信仰和道德等来解释社会现象。

方法论个体主义基于直接性逻辑,反对将社会科学建立在社会整体结构的基础之上,反对为了理解人类行为,而将解释降低到整体的精神状态或人性水平上。换言之,社会语境先于特定的个体行动而存在,因此为了理解个体行动,就需要理解个体是如何受占主导地位社会语境影响的,由于这个语境是非决定性的,个体又是如何再根据语境来改变社会的。这显然需要用实证调查来弄清个体是如何与社会情境进行互动的。

方法论个体主义通常联系着定量方法论,特别是实证主义。实证主义把现象视为简单的、同质的和独立的变量。变量可以定义为性质上的常量,数量上的变量。这种区分有助于避免将不同的变量属性混杂在一起,并避免由此而来的属性变化和复杂化。智力、沮丧、攻击性等心理现象被解释为单个变量,具有简单的和固定的属性,它们在不同的条件下有不同程度的变化。实证主义关注变量的取值,避免将简单的、固定的变量属性理论化。

方法论个体主义还反映在问卷等调查工具上。问卷中的每个问题都是一个独立的要素,测量了特定的心理属性。为了防止不同问题之间的关联,对问题做了随机处理。每个问题的答案都是一个独立的要素,具有相等的权重,可以彼此进行相加。当然,在要素分析等统计分析中,变量是相关的,可以把一组相关的变量综合成一个共同的要素。

综上所述,关于方法论研究,长期以来存在着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对立。方法论整体主义将社会整体视为分析单位,从社会整体出发来分析社会现象,主要表现为定性方法论;而方法论个体主义特别关注个体,将个体视为解释社会现象的决定性因素,主要表现为定量方法论。这两种方法论尽管有区别,但也有共同点:两者都不否认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在个体之外还存在着社会整体;社会和个体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对社会整体的把握是否依赖于对个体属性的解释?”这是社会科学方法论争论已久的一个核心问题。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从社会学起源,还是从社会学的主流方法论立场来看,社会学研究都尽量避免把社会解释降低到个人水平,尽量回避从个人心理或个性方面来解释社会现象。可以说,方法论整体主义是社会学研究中一种主导性方法论取向,这已经为近200年社会学发展的历史所证明。

实际上,当代方法论一直试图解决社会与个体之间的矛盾,寻求某种中介或非直接性来克服整体主义与个人主义之间的直接对立。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方法论整体主义和方法论个体主义之间的关系进一步演变为“结构和代理(structure and agency)”或者“宏观社会学视角和微观社会学视角”(Ritzer,2000)之间的关系。这里的结构(structure)主要是指社会结构,而代理(agency)主要是指代理人(个体和其他实体)的行动能力。尽管许多学者极力回避方法论整体主义和个体主义的概念,但是社会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消除。近些年来,围绕“个人代理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社会”或者“社会究竟能在多大程度上解释个人代理的信仰、欲望和行动”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吉登斯(Giddens,1984)等社会学家和巴斯卡(Bhaskar,1998)等哲学家试图通过升级版的“结构化理论(structuration theory)”来填补整体主义与个体主义之间的鸿沟,倡导使用混合方法论。巴斯卡试图用“突显性”或“层创性(emergent properties)”把结构与代理连接起来,“突显性”是实体在某个层次上所表现出来的一种属性,源自较低层次但又不能还原为较低层次。吉登斯提出了“结构二重性”概念,社会结构既是社会行动的中介,又是社会行动的结果,质言之,社会实践产生了结构,又为结构所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