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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9.2.1 一、演绎

一、演绎

演绎(deductive)一词来自拉丁文deductio(引申),指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即以某些一般性、普遍性的知识为前提,由此推出个别性或特殊性结论。演绎思维就是从一般性知识推导出特殊性知识的思维,也是人们常说的“根据一般原则解决具体问题”的思维活动过程。

演绎是从一般性知识推演到个别性知识的,在这里,“一般”是指事物的共同性,在理论上则是指原则、原理等,而“个别”是指个别对象,在理论上则是指事物的特殊性。在演绎思维中,一般性原理或原则起着重要作用,它既为人们的思维推演提供依据,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规范。演绎思维中所依据的理论性知识,无论是概括了经验事实的经验定律,还是反映了事物间普遍性规律的理论原理,都概括了某一类事物的普遍性特征或普遍性规律,它涵盖了该类所有个体的共同性,因而适用于所有个体。正因为理论知识具有这种特征,人们才能从理论性知识出发,推断它所涉及的具体经验事实。理论的指导作用在科学研究活动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科学研究是一种探索自然奥秘或客观事物规律的创造性活动,它常常依据事实信息与已有理论,对未知现象或规律作出说明,从而提出新的理论。科学研究离不开观察、实验,但人们如何观察?怎样实验?在观察、实验中能获得什么?这些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

演绎思维因其从某一类事物推论到该类的部分对象,结论受到前提的严格限制,结论所断定的范围绝不会超出前提所断定的范围。如果结论所断定的范围超越了前提的限定,那么结论就是不可靠的,思维就会出现错误,因为它违反了逻辑规则。正因为不越雷池,演绎思维才具有必然性,前提与结论之间具有必然性联系。也就是说,从“真前提”必然推出“真结论”,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当然,前提与结论之间这种必然性联系,或结论具有必然性,是就其逻辑形式而言的,不是指结论内容的真实性。逻辑形式的正确性,只能保证结论的导出具有必然性,但不能保证结论自身的真实性。结论的真实性,既依赖于逻辑形式的正确性,又依赖前提的真实性。从一般推导特殊的演绎思维,有多种具体的方法和形式,如直接推理法、三段论法、选言推理法、假言推理法等。

演绎思维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思维形式,它在科学思维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①演绎思维对论证理论具有重要作用。演绎思维因具有必然性,可从理论命题的前提必然地推出结论,进而对某一个理论命题做出严密的逻辑证明。在科学研究中,演绎思维方法可以增进理论体系的逻辑严密性,也可对理论进行实践检验之前的评价,还可以运用实践结果来检验、修正和完善理论。②演绎思维对于解释或预见事实具有重要意义。解释是运用一般原理对已知对象作出说明,预见则是运用一般原理对未知对象作出推测。由于一般原理已得到实践或经验检验,由此作出的演绎推论就是有科学根据的。③演绎思维有利于深化认识领域。演绎思维因其从一般到特殊,它可依据客观事物联系的普遍性和层次性,作出层层递进、连锁推导,从而不断深化认识领域。

当然,演绎思维的层层推导是就其逻辑联系而言的,因为逻辑联系具有传递性。但是,逻辑上的传递性不能代替客观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因此,进行逐层演绎推导要注意分析客观事物之间关系的实际情形,以便确保演绎思维成果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