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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科学方法论
1.6.1 第一节 主体和客体

第一节 主体和客体

主体概念来自拉丁文Subjectus,由“sub(在下面)”和“Jaclo(投下、奠基)”两个词干构成,原意是指放在下面的、基础性的东西。客体源自拉丁文Objicio,最初的含义是在前面、置于对面,后期多用Objectum,意思为对象。主体和客体是用来说明人类认知活动的一对范畴,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基本概念。

在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首次使用了主体概念。他在逻辑意义上使用主体,认为它是命题的主语,与谓词相对,是某种特性、状态和作用的承担者,代表了存在于世界中的实体。亚里士多德其实是在本体论意义上使用主体概念的。在认识论意义上,由于当时的主体和客体概念尚未明显分化,因此还没有明确的主体和客体概念。进入近代以后,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哲学研究从本体论转向了认识论,主体和客体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进一步突显出来。笛卡儿从“我思”出发,肯定了主体在认识中的能动作用。康德明确把认识对象作为客体,把认识者先验自我作为主体。在黑格尔那里,实体是客体,而主体是理念或绝对精神。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批判地继承前人思想成果的基础上,科学地阐明了主体和客体概念。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而客体则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对象或产物。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是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主体在能动地改造客体的过程中认识了客体,实现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致,主体性认识在改造客体的实践过程中得到检验和发展。